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和進行農田灌溉,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畜禽糞污、動物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第五章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五十三條(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主動公開如下環境信息:
(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各類生態功能保護區區劃、生態保護紅線的區域范圍及管理措施;
(三)各類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狀況;
(四)環境質量監測數據;
(五)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
(六)縣城所在城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水質信息;
(七)環境、資源行政許可決定書;
(八)環境、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
(九)突發環境事件處理信息;
(十)環境違法企業名單;
(十一)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結果;
(十二)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開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污單位名單。
第五十四條(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方式和期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主動公開政府環境信息,并提供信息檢索、查閱和下載等服務;還可以通過公報、資料索取點、電子顯示屏、廣播、電視、報刊等途徑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主動公開政府環境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自政府環境信息制作、保存或者變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持續公開。
第五十五條(依申請公開)
公眾可以采取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申請公開政府環境信息。相關部門收到申請后,能夠即時答復的,應當即時答復;不能即時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答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答復期限,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第五十六條(對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未及時公開、未全面公開、未及時更新環境信息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受理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核查并糾正不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重點排污單位公開環境信息的范圍、期限)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公開下列環境信息:
(一)單位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
(三)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等環境違法行為記錄;
(四)環境保護投資、環境保護技術開發利用以及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五)建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綜合利用和處置情況;
(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環境污染事故及造成的損失情況;
(七)自行開展環境監測的工作情況及相應的監測結果;
(八)環境保護稅的核定、繳納情況;
(九)對職工進行環境保護知識培訓和法律培訓的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環境信息。
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應當依法公開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危害特性、特征污染物排放、環境污染事故、污染防控措施等信息。
環境信息新生成或者發生變更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自環境信息更新之日起二十日內公開。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公開污染物排放的實時自動監測數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重點排污單位公開環境信息的方式)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通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建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公開有關環境信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尚未建立統一的環境信息公開平臺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通過企業網站、廠區進出口顯示屏、展板等方式向公眾公開相關環境信息。
第五十九條(非重點排污單位的環境信息公開)
鼓勵非重點排污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主動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成份、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超標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信息。
第六十條(對重點排污單位履行環境信息公開義務的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重點排污單位未依法公開、未全面公開或者未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查重點排污單位的信息公開內容,責令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全面、如實公開環境信息,并將核查和處理結果通知舉報人。
第六十一條(環評信息公開的特殊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采取下列方式發布信息公告:
(一)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公共媒體上發布公告;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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