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承擔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建立健全農村環境治理機制,明確承擔環境保護責任的機構和人員。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好本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環境功能區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區域功能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劃定環境功能區劃并執行相應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生態環境大數據建設)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統一的生態環境質量、環境行政許可、執法、重點污染源監控、應急管理、環境信息發布、數據運用等為一體的生態環境數據管理平臺,為本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信息保障,實現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數據交換、聯通與共享,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動態化、數字化和常態化管理。
第十五條(規劃環評和建設項目環評)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開發利用規劃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得組織實施,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生態環境監測)
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制度。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省環境監測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統一規劃全省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省環境監測網絡和環境監測數據庫,建立完善生態環境質量及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的共享機制,健全環境監測預警機制。根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監測規范開展監測和評價。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或者干預監測結果和出具虛假監測數據、資料。
第十七條(環境監測機構的業務范圍)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主要承擔環境質量監測,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主要承擔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執法監測和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
依法成立的社會監測機構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托,在其監測業務范圍內開展相應的監測服務。
第十八條(污染源自動監測)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聯網,保證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對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符合監測技術規范的自動監測數據的日均值、月均值可以作為判定排污單位排污達標的依據。
自動監測設備的管理、運營單位應當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證監測數據真實、可靠和有效,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自動監測數據。
維修或校對自動監測設備期間,或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不正常時,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主動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處理異常情況,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九條(監測數據的法律效力)
環境監測機構、社會監測機構和企業監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環境監測數據、資料的及時、準確。
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執法監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以及經審核符合監測技術規范的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應當作為環境質量分析、環境統計、目標責任考核、環境執法、排污許可、核定環境保護稅等環境管理的依據。依法成立的社會監測機構接受相關部門的委托,按監測技術規范出具的監測報告可以作為委托單位管理和執法的依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在現場執法過程中隨機采樣取得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執法的依據。
第二十條(環境信用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集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信用信息,實施環境違法失信黑名單制度和環境信用評價制度,推動環境信用信息和評價報告的共享及運用。
第二十一條(環境保護督察制度)
建立完善省級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和環境監察專員制度。通過環境保護督察督促有關國家機關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推動生態文明建設。
第二十二條(重點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重點環境違法案件實行掛牌督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會同相關國家機關共同實施掛牌督辦。
掛牌督辦的具體實施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行政拘留案件移送)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審查,移送案件證據材料不足的,可以在受案后三日內書面通知案件移送部門補充移送相關證據材料,也可以按照規定自行調查取證。移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決定行政拘留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決定書抄送案件移送部門。
第二十四條(行政與司法銜接)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時,發現違法事實、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后果及其他違法情節等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及時核實情況并作出移送案件的書面報告,將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線索及相關證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并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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