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環評技術評估和專家審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技術機構、專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技術評估或專家審查,技術機構和專家對技術評估意見和專家審查意見負責;技術評估和專家審查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建設單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收取。
技術評估意見和專家審查結論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四條(環境監理)
建立環境監理制度。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環境監理工作。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二類渣場貯存場和處置場、垃圾填埋場、危險廢物貯存場和填埋場,造紙、電鍍、印染、化工石化醫藥、焦化、煤化工、鋼鐵、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等對地下水或土壤環境影響大、環境風險高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環境監理機構對施工過程開展環境監理并公開環境監理信息。
在本省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從事環境工程設計、環境工程咨詢、環境評估、環境監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企事業單位,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配備與環境監理工作范圍一致的專業技術人員及專項儀器設備,具備環境監理能力的,可以向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備案后可以從事環境監理工作。
環境監理機構應當指導和監督建設單位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的要求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及措施,編制環境監理報告,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環境監理報告是建設單位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建設單位指定環境監理機構。
第四十五條(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淘汰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的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引進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四十六條(排污許可管理)
本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納入重點排污單位進行管理。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中關于臺賬記錄的要求,完整記錄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生產設施運行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及管理信息、異常情況記錄、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數量等信息。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排污單位生產場所所在地的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排污許可證的核發。
第四十七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核定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結合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和重點污染物削減要求,按照公平原則核定分配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實施排污許可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確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排放。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環境質量狀況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實施重點行業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排污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四十八條(排污口設置)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并安裝標志牌。經審核設置的排污口不得隨意變動。
不符合排污口設置技術規范、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拆除或者完成整改。
第四十九條(第三方治理)
推行污染防治設施第三方運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第三方運營的監督管理。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委托第三方運營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的,應當加強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臺賬記錄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政府環境風險和應急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環境風險管理,加強應急演練,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在應急處置過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損害。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發生地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實施應急處置,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技術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并及時將鑒定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因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過錯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而支付的處置費用,應由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五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風險和應急管理)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依法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環境的緊急狀況時,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控制污染、減輕損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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