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條(違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開展恢復治理工作的企業,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其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將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對拒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的企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將其違法違規信息納入環境失信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一條(違法在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建設項目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和紅色旅游景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景區保護無關的建筑物,應當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上述違法情形的,應當通知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職責,查處違法行為。
第八十二條(外來生物入侵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向環境釋放破壞本省生態系統的非本省生物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生效時間)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9年3月26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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