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專電(特派記者王潔)“我國環境形勢還相當嚴峻,但環境保護和治理的速度趕不上污染和破壞的速度,環境質量卻長期得不到有效改善,環境保護面臨巨大的壓力。”在湘全國政協委員李利君建議,抓緊修改完善我國的環保法。
李利君認為,我國現行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除了《環境保護法》外,還有其他法律法規中涉及環保的規定,如《水法》與《水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但由于不少環保事項涉及其他部門的職權范圍,導致多頭監管,統一監督管理難以實現。部門之間職責、權利劃分界限不清,職責交叉重疊,環保執法中缺位、錯位和越位的現象時有發生。
“對一些環境違法行為處罰過輕,導致‘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客觀上助長了違法,抑制了守法。”李利君舉例說,“如法律規定發現企業排污違法行為,可處以3萬元、5萬元、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比有的企業一天的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費都少,致使有的企業寧可交罰款而不愿治理。”
同時,李利君還認為對一些違法行為缺乏處罰條例,或者無量罰標準或者缺乏相應的處罰依據。“如違法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行政處罰至今沒有罰款標準,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罰設施、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發展集中供熱等,都缺乏相應的法律適應條款來制裁。”李利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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