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口集聚程度不同:根據全省農村人口及村莊分布情況,人口集聚程度較高的村莊集中在沿海平原地區,應以治理為主;人口集聚程度較低的村莊主要集中在內地山區地區,應以管控為主。人口集聚程度按照“人口/行政區域的面積”進行測算,并綜合考慮現實條件,劃定結果經對具體村莊的人口分布情況、集中收集現實條件滿足進行驗證,劃定基本合理。
(2)工程投資造價不同:山區地區人口密度較低,處理設施規模小,管網數量多,人均建設成本高。平原地區人口密度較高,處理設施規模大,管網相對集中,人均建設成本相對較低。
(3)環境消納能力不同:山區地區農村因為地廣人稀、污水排放量較小,除環境敏感區域外,污水治理的深度要求低于平原人口集聚地區。
(4)環境敏感程度不同: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村莊、存在農村黑臭水體的村莊和旅游重點村莊因對污染物排放要求較嚴,涉及的村莊全部納入治理類。
綜上,對全省 14178 個行政村(含涉農社區)進行分類,分為治理類和管控類,治理類村莊 8838 個(約 62%),覆蓋人口2053 萬人(約 87%),管控類村莊 5340 個(約 38%),覆蓋人口數 314 萬人(約 13%)。沿海平原地區治理類村莊 6023 個(占沿海 85%),覆蓋人口 1603 萬人(約 97%),管控類村莊 1048個(占沿海 15%),覆蓋人口 49 萬人(約 3%);內地山區地區治理類村莊 2815 個(占內地 40%),覆蓋人口 450 萬人(約 63%),管控類村莊 4292 個(占內地 60%),覆蓋人口 265 萬人(約 37%),具體見表 4-1。
其中環境敏感區域的 5525 個村莊按治理類和管控類進行統計,結果見表 4-2。
4.2 推薦技術路線劃分
根據農村的地理位置、居民集中程度、地形地貌狀況不同,選擇適宜模式對農村污水進行治理。對治理類村莊,按照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收集主管的距離遠近分為納管處理和建設村莊集中式處理設施處理。對管控類村莊,主要建設三格化糞池,尾水排入山體、林地、農田消納吸收利用。
同時對治理類村莊,考慮沿海平原地區地形平緩,污水管網建設條件較好,要充分發揮已建城鎮(含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處理效應,以推廣技術路線一為主。內地山區地區地形復雜,統一接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難度較大,以推廣技術路線二為主。對于技術路線一、二皆有條件采用的,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后選取(詳見 4.3.1 技術路線一、二適用條件選擇)。
結合治理類和管控類村莊劃分成果,對全省 14178 個行政村(含涉農社區)按照三個技術路線進一步劃分,其中推薦技術路線一為主的村莊 5050 個(占比 35.6%),覆蓋人口 1537.40 萬人(占比 64.95%);推薦技術路線二為主的村莊 3788 個(占比26.7%),覆蓋人口 515.84 萬人(占比 21.79%);推薦技術路線三為主的村莊 5340 個(占比 37.7%),覆蓋人口 313.87 萬人(占比 13.26%),見表 4-3。
經分析,農村人口集聚程度高的福州、廈門、漳州、泉州、莆田、平潭等地,治理類村莊占比大,治理任務較重,且治理類村莊大多分布在平原地區,主要推薦采取技術路線一的方式開展治理。農村人口集聚程度低的三明、南平、龍巖、寧德等地,管控類村莊占比較大、治理類村莊占比小,治理任務相對較輕,且因地處山區,主要推薦采取技術路線二的方式開展治理。
4.3 各地技術路線選擇指導意見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具體實施在縣、鄉兩級,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合理選擇具體村莊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技術路線。省級規劃所列各村莊技術路線供參考,應結合各村實際,綜合采取技術路線一、二、三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路線。
具體技術路線應結合村民聚居點常住人口及污水產排情況等確定,對環境敏感區內(即水質需要提升的主要流域和小流域控制單元、存在農村黑臭水體區域以及海灣沿線)的村莊,常住人口在 250 人以上、污水產生量在 20 噸/日以上的村民聚居點應通過技術路線一或二開展集中收集處理,其他非環境敏感區內村莊,常住人口在 1000 人以上、污水產生量在 80 噸/日以上的村民聚居點應開展集中收集處理。
此外,對人口集聚程度較低的村莊,若位于水源保護區內、存在農村黑臭水體或屬于旅游重點村莊的,應在三格化糞池處理糞污的基礎上,采用凈化槽等分散式處理方式開展進一步處理。具體指導意見如下:
4.3.1 技術路線一、二適用條件選擇
為發揮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效應,在選擇治理技術路線時應優先選擇建設管網納入城鎮污水系統。本規劃按照 20 年的使用時間進行測算,對技術路線一和技術路線二進行經濟性比較分析:
(1)重力輸送、壓力輸送、建設集中式小型污水處理設施費用
①建設重力管道及日常運維費用
總費用=管網建設投資+日常運維費用(每日處理水量×單位委托處理費×20 年+管網維護費用×20 年)
②建設泵站、壓力管道及日常運維費用
總費用=泵站及管網建設投資+日常運維費用(運行電費×20年+每日處理水量×單位委托處理費×20 年+管網維護費用×20 年)
③建設集中式小型處理設施及日常運維費用
總費用=處理站點建設投資+日常運維費用(管理費×20 年+運行電費×20 年)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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