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條 實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設立專職督察機構,組織開展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作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延伸和補充,形成督察合力。依據有關規定對各市(州)、長白山開發區、擴權強縣試點市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省屬企業開展例行督察,并根據需要對督察整改情況實施“回頭看”;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
第六十三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監督檢查范圍,加大專項督察力度,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和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第七章 獎勵與問責
第六十四條 對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成績突出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分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獎。對受到嘉獎的領導干部,應當將有關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第六十五條 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和檢察院及黨委、政府有關部門未能正確履行本規定所列職責和責任的,應當按《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辦發〔2015〕45號)、《吉林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吉辦發〔2016〕44號)進行責任追究。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省生態環境廳承擔。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30日印發的《吉林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規定(試行)》(吉辦發〔2016〕57號)同時廢止。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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