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出售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環保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和資質監督管理,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做好對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監管工作。
(四)負責環境保護地方標準的組織立項、制定和批準發布。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標準體系。
(五)負責對用于環境監測方面,并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六)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清潔煤炭供應、劣質煤炭退出市場的監管職責,負責組織開展煤炭加工企業、經銷企業煤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
(七)負責違規注冊燃煤小鍋爐注銷工作,對取締淘汰的燃煤小鍋爐及時注銷使用登記證。
(八)加強對餐飲服務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管,協助督促餐飲服務經營者規范餐廚廢棄物處置。
第三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工作職責:
(一)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依照有關部門對所監管企業做出的生態環境保護、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二)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自覺接受生態環境執法檢查,做好生態環境隱患排查和整改,加強生態環境應急管理。
第四十條 廣播電視部門工作職責:
(一)協調廣播電視媒體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發布生態環境保護公益廣告。
(二)指導媒體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曝光,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配合相關部門加強正面輿論引導,依法依規查處利用環境問題惡意炒作和新聞敲詐等違紀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 統計部門工作職責:
(一)將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統計指標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并定期公布。
(二)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社會發展數據統計分析,依法查處弄虛作假行為。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及時提供數據,支持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績效考核、減排統計核算、領導干部生態環境保護經濟責任審計和環境問題(事件)責任追究調查。
(三)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
第四十二條 機關事務工作管理部門職責:
(一)推進各級機關各部門落實綠色采購的有關規定。
(二)加大機關節能環保工作力度,大力開展“綠色機關”建設。
第四十三條 政府研究部門工作職責:
承辦生態環境方面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
第四十四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工作職責:
在儲備基礎設施管理、糧食流通設施建設、糧食流通行業管理中,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有關要求。
第四十五條 人防部門工作職責:
(一)在人防工程建設、開發利用中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負責應急機動通信指揮支援,應急防化檢測支援。
第四十六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工作職責:
充分發揮“融資服務線上線下一體化對接平臺”作用,積極受理生態環保重大項目建設融資需求,及時向金融機構推介信息,支持生態環保重大項目融資。
第四十七條 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工作職責:
(一)協調和指導監督生態環境系統政務公開、信息公開工作,完善政務服務平臺,推進政務服務網上辦理。
(二)指導生態環境系統擬訂數字化建設、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大數據應用和產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評價體系并組織實施,統籌大數據資源建設、管理。
(三)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涉軟案件的查處,協調推動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第四十八條 林業和草原部門工作職責:
(一)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貫徹落實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研究擬訂政策、規劃、標準、法規并組織實施,對其組織編制的規劃依法依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并監督執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省濕地保護規劃,執行相關國家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貫徹執行相關國家標準,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省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標準,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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