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條例于12月1日起施行。
新繪制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分區保護示意圖》發布
確定“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范圍
為了突出保護優先原則,《條例》確定了“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的范圍。
其中,《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秦嶺范圍下列區域,除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應當劃為核心保護區:
(一)海拔2000米以上區域,秦嶺山系主梁兩側各1000米以內、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的區域;
(二)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核心保護區,世界遺產;
(三)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四)自然保護區一般控制區中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棲息地與其他重要生態功能區集中連片,需要整體性、系統性保護的區域。”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秦嶺范圍下列區域,除核心保護區、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應當劃為重點保護區:
(一)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間的區域;
(二)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一般控制區,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三)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自然公園的重要功能區,植物園、水利風景區;
(四)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區(點)、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國有天然林分布區,重要濕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庫、天然湖泊;
(五)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秦嶺范圍內除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保護區。”
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實行產業準入清單制度
《條例》明確了“核心保護區不得進行與生態保護、科學研究無關的活動”,還對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實行更為嚴格的產業準入制度,對產業和項目實施全區域、全過程監管。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實行產業準入清單制度。省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主體功能區規劃、自然保護地體系、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產業準入清單,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準入清單的要求,嚴格建設項目審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禁止在秦嶺主梁以北的
范圍內開山采石
《條例》對植被、水資源、生物多樣性保護及開發建設活動的生態環境保護進行了明確。
其中,《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明確,“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水電站。核心保護區內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電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拆除,恢復生態;重點保護區內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電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評估整治標準及處置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復生態。”
《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禁止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勘探、開發礦產資源和開山采石,禁止在秦嶺主梁以北的秦嶺范圍內開山采石。已取得礦業權的企業和現有采石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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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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