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節約用水政策的貫徹落實,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組織實施水文水資源監測、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監測。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并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農業農村部門工作職責:
(一)組織全省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保護管理。
(二)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傳和技術培訓活動。指導農業生產者合理使用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控制農藥、化肥等的使用量。配合有關部門對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三)推進秸稈肥料化和基料化利用及農膜廢棄物的回收利用,推進農業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指導水產健康養殖。
(四)統籌推動發展全省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扎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農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組織相關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并按照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管理。
(六)對其組織編制的農業有關專項規劃依法依規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
第三十三條商務部門工作職責:(一)堅持“生態環境保護優先”,嚴把招商引資環境保護準入關口,推進商貿流通領域各環節的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推動形成綠色消費理念和綠色生活方式。
(二)負責再生資源回收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按期推進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和油品質量升級工作。
(三)在全省開發區、工業集中區及合作園區的管理、指導以及規劃工作中,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優化產業的布局、規模和結構,明確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環境風險防控要求。
第三十四條 文化和旅游部門工作職責:
(一)加強生態文明和生態環境保護文學藝術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二)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文化娛樂場所的環境管理,防止噪聲、震動等污染環境。
(三)加強旅游發展規劃與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銜接,對組織編制的旅游規劃依法依規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并進行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科學合理利用旅游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各類旅游景區旅游設施、旅游賓館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加強旅游者、旅游經營者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引導開展文明旅游。
(五)會同生態環境部門指導生態旅游示范區的建設,并組織實施生態旅游示范區的評定。
第三十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工作職責:
(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的衛生監督,參與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及城鄉供水規劃編制。
(二)配合和支持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查處醫療機構環境違法行為。
(三)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加強醫用輻射設施設備管理,做好突發環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中傷亡人員救治和相關疾病的預防工作。
(四)根據國家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及研究結果,協助做好與環境污染有關疾病的預防和控制。
第三十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工作職責:
(一)貫徹實施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二)指導各地區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工作,及時通報重大安全隱患信息和安全事故處置信息,防止造成二次環境污染。
(三)負責職責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配合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單位關停搬遷過程中的污染防治監管。
(四)加強對礦山、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審計部門工作職責:
(一)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開展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等方面專項資金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促進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二)把生態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使用納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下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審計工作的績效考評。
(三)對地方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以及承擔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干部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四)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省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吊銷環境行政許可的市場主體,依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或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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