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炭素行業(鋁用炭素)。2018年10月底前,在炭素企業試點開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燒、焙燒工序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要分別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炭素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6)電解鋁行業。2018年10月底前,在電解鋁企業試點開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電解槽工序顆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濃度要分別不高于10、35、2毫克/立方米。
(7)平板玻璃行業。2018年10月底前,在平板玻璃企業試點開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爐排放煙氣在基準氧含量8%的條件下,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要分別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平板玻璃和電子玻璃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8)炭黑生產行業。2019年10月底前,在龍星化工試點開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要分別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炭黑生產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9)氧化鋁行業。2019年10月底前,在中鋁中州鋁業試點開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熟料窯、焙燒窯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要分別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氧化鋁生產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6.開展鑄造行業綜合整治。2018年10月底前,全市鑄造行業燃煤鑄造爐全部完成清潔能源改造,消失模鑄造企業全部加裝揮發性有機物高效治理設施,砂型鑄造企業全部加裝粉塵治理設施,鑄造爐廢氣中顆粒物排放濃度控制在10毫克/立方米以內。凡不能達標排放的鑄造企業,實施停產整改。(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7.實施燃氣鍋爐脫硝治理。進一步加強燃氣鍋爐脫硝治理,到2020年底前,全市燃氣鍋爐全面完成脫硝治理,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自2018年10月1日起,新建的燃氣鍋爐采用低氮燃燒技術,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以內。(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質監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8.強化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治理
(1)加強物料運輸和生產工藝環節無組織排放治理。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火電、鋼鐵、建材、有色等行業和鍋爐物料運輸和生產工藝環節的無組織排放治理。粉狀、粒狀物料及燃料運輸要采用密閉皮帶、密閉通廊、管狀帶式輸送機或密閉車廂、真空罐車、氣力輸送等密閉方式;汽車、火車、皮帶輸送機等卸料點要設置集氣罩或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生產工藝產塵點(裝置)應加蓋封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車間不能有可見煙塵外逸;料場路面要實施硬化,出口處配備車輪和車身清洗裝置。各縣(市)區要對完成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對未按時按要求完成無組織排放改造治理的企業依法查處,并納入秋冬季錯峰限停產清單。(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2)強化料堆場無組織排放整治。2018年10月底前,火電、鋼鐵、建材、有色等行業和鍋爐等企業料堆場無組織排放整治,按照“場地硬化、流體進庫、密閉傳輸、濕法裝卸、車輛沖洗”的標準,對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廢渣等易產生粉塵的粉狀、粒狀物料及燃料實現密閉儲存,實現“空中防揚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滲漏”。2018年11月1日起,對達不到要求的工業堆場,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并禁止使用。(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3)完善企業含重金屬廢氣污染防治措施。開展有色金屬冶煉及再生鉛、鉛酸蓄電池等行業企業含重金屬無組織廢氣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確保廠界無組織廢氣能滿足相應標準限值要求,2020年10月底前,重金屬廢氣排放重點行業企業應采取先進、高效的廢氣處理技術、工藝或設備進行深度治理,確保廢氣中重金屬污染物持續、穩定達標排放。(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9.開展工業爐窯治理專項行動。開展拉網式排查,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各類工業爐窯管理清單。自2018年11月1日起,未列入管理清單中的工業爐窯,一經發現,立即納入秋冬季錯峰生產方案,實施停產。制定工業爐窯綜合整治實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則,分類提出整改要求,明確時間節點和改造任務,推進工業爐窯結構升級和污染減排。凡不能達標排放的工業爐窯,一律實施停產整治。(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10.強化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提高涉VOCs建設項目環境準入門檻,加快推進化工、醫藥、噴漆、生活源等行業的VOCs污染防治,提高治理水平,確保到2020年VOCs排放總量較2015年下降10%以上。
(1)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業環境保護準入門檻,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業企業要入園區,實行區域內VOCs排放倍量削減替代,并將替代方案落實到企業排污許可證中,納入環境執法管理。新、改、擴建涉VOCs排放項目,應從源頭加強控制,使用低(無)VOCs含量的原輔材料,加強廢氣收集,安裝高效治理設施。(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2)加快推進化工行業VOCs治理。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等項目。完成制藥、農藥、煤化工(含現代煤化工、煉焦、合成氨等)、橡膠制品等化工企業VOCs治理。化工行業要參照石化行業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進設備動靜密封點、儲存、裝卸、廢水系統、有組織工藝廢氣和非正常工況等工序治理,現代煤化工行業要全面實施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其他行業逐步推廣LDAR工作;加強無組織廢氣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儲存、輸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產及含VOCs產品分裝等過程應密閉操作;反應尾氣、蒸餾裝置不凝尾氣等工藝排氣,工藝容器的置換氣、吹掃氣、抽真空排氣等應進行收集治理。(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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