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違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關于國土資源、漁業、林業、水利、農業等規定的,分別由國土資源、漁業、林業、水利、農業等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職責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本條例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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