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及時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等。
4.5 應急處置
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1項或多項措施:
(1)開展污染源調查和監測工作,查實并切斷污染源頭,封鎖危險場所,嚴防危害擴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及時調整和優化監測方案,必要時建立聯合監測機制,為全面掌握污染情況提供數據支持。
(3)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4)調集相關應急物資,采取阻斷、覆蓋、隔離、過濾、清洗、封閉、中和、稀釋、轉移等措施處置污染。
(5)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4.6 應急監測
水污染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相關部門根據水污染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啟動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監測工作。事件發生初期,現場指揮機構根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污染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迅速制定監測方案。根據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及時調整監測方案。
4.7 專家會商
現場指揮機構組織專家對環境監測數據進行動態分析和評估,判定污染物種類,預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圍和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污染區域隔離與解除、人員撤離與返回等措施建議。
4.8 信息發布
特別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由市指揮部負責提出新聞報道意見及口徑,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新聞辦統一發布信息。較大、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工作,由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4.9 應急終止
4.9.1 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終止: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經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基本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經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4.9.2 宣布終止
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和消除或水污染事故緊急處置完成后,由市指揮部或區人民政府按程序宣布應急終止,并通報各有關單位。必要時,通過新聞單位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消息。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后處置
應急結束后,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善后處置工作;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做好清理現場、消除環境污染和生態修復等各項善后工作。
5.2 調查處理
根據相關規定,特別重大、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由環境保護部組織調查處理,我市相關部門做好配合工作。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由市環保局會同市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調查期限為30天,完成調查工作后向市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部提交調查報告。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由事發地所在區環保部門會同區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調查期限為30天,完成調查工作后向區人民政府和市環保局提交調查報告。
6 應急保障
6.1 資金保障
為保證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正常開展,用于水污染突發事件的預防準備和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經費,由擔負水污染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市和區各有關部門提出,列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由市和區財政統一安排。
6.2 裝備保障
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利用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增加應急處置、應急交通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的能力,保證在發生水污染突發事件時能有效防范環境污染和擴散。
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按照工作需要和自身特點建立應急物資名錄庫。
6.3 通信保障
市和區環保部門建立和完善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指揮及通信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應急指揮通信暢通。
6.4 隊伍保障
各區人民政府建立以環境應急、環境監察和環境監測為主的應急現場調查、監測隊伍;水務、海洋等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能組建相應的應急隊伍;鼓勵企業、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及時為水污染突發事件提供專業救援力量。
6.5 技術保障
市指揮部辦公室組建專業較齊全的精干的專家隊伍,確保在應急響應時相關專家迅速到位,及時為應急指揮提供技術支持。各成員單位應建立技術協作網絡,做好專業技術支撐。
7 宣傳、培訓和應急演練
7.1 宣傳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環保部門加強水污染應急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識,增強公眾防范意識、自救互救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鼓勵公眾及時報告水污染突發事件。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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