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水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跨區行政區域糾紛;
(5)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級別的。
本預案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2.1.1 成立天津市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市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副秘書長、市環保局局長擔任。
2.1.2 市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落實市委、市政府應對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決策部署;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做好特別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指揮我市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指導區人民政府組織較大、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跨省(區、市)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協調工作;負責協調跨區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2 辦事機構
2.2.1 市指揮部下設天津市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辦公室),作為市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
2.2.2 市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市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本市水污染突發事件信息的編寫、報送;組織修訂市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參與事件的調查、指揮、救援、處置及后評估;承辦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水污染和生態破壞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現場調查;對水污染突發事件進行環境應急監測、分析并及時提供監測數據,跟蹤環境污染動態情況;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的建議;對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泄漏污染物的處置和環境修復提出建議;會同公安部門對水污染突發事件中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配合主責部門做好由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的次生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提供相關水文資料,負責協調河流的調水、配水;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發生時,市管排水系統排水的控制;負責對市管水利工程、庫區水域及自用船舶發生的水污染突發事件進行處置,并指導區對水利工程、庫區及自用船舶發生的水污染突發事件進行處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魚類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負責做好有關河道、水庫等水體功能區的現場監測。
市公安局: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影響區域實施治安警戒,維護現場秩序;組織人員疏散、撤離;負責對水污染突發事件涉嫌犯罪的責任人及責任單位追究刑事責任;協助做好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市公安消防局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的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市公安交管局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交通組織和指揮、疏導工作,必要時按照市指揮部指令,依法采取交通管制、限行等措施。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氣象監測預報服務,必要時在水污染突發事件區域設立移動氣象站,開展加密觀測,提供現場氣象監測預報信息。
市安全監管局:依法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經營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與管理,參與水污染突發事件處置后的恢復重建工作。
市民政局:協助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做好因水污染突發事件緊急疏散、轉移的受災群眾的安置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開展社會募捐和救助活動;協調做好死亡人員的處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應由市級財政安排的經費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因開采礦產資源引發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市農委:負責因種植業生產、畜禽養殖業引發的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引發的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及撲滅等工作。
市衛生計生委: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市市容園林委:負責對城市建成區內危害園林植物的有害生物進行監測預防,組織因水污染突發事件造成園林綠地破壞后的恢復重建工作。
市海洋局:負責做好海域環境指標的現場應急監測。
天津海事局:負責協助做好因水污染突發事件引發的海域污染處置工作。
市政府新聞辦:會同市環保局及相關涉事責任部門做好水污染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及時引導輿論;協調相關新聞單位做好對外宣傳工作。
2.4 區人民政府
各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地區較大、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重大以上級別水污染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并向市指揮部辦公室提供及時、準確的現場材料;按照市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組織協調本區有關部門開展水污染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積極配合應急專業機構的現場處置、采樣監測、物資調集、專用設備供給等工作;組織實施水污染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置和環境修復工作。
2.5 專家組及職責
市指揮部辦公室依據突發環境事件專家庫,按照應急處置需要從中確定人選建立現場專家組。
專家組負責研判水污染突發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態勢等,提出現場環境應急處置和安全防護措施,指導后期調查評估工作,為水污染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依據和技術指導。
2.6 重點排污企業
2.6.1 可能發生水污染突發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定期進行演練。
2.6.2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或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報告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或者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3 預警
3.1 預警的發布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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