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地下水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地下水取水工程術語解釋) 本條例所稱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設施,包括水井、集水廊道、集水池、滲渠、開采石油和天然氣的注水井、地源熱泵系統的取水井和注水井等。
第六十六條(地下水超采區術語解釋) 本條例所稱地下水超采區,是指在一定時期和區域內,地下水實際開采量超過可開采量,或者由于地下水開采引起地下水水位呈持續下降態勢、產生生態與地質環境問題的區域。
第六十七條(難以更新地下水術語解釋) 本條例所稱難以更新地下水,是指與當地大氣降水和地表水體沒有密切水力聯系且難以補給更新的地下水,是不可更新或者很難更新、更新非常緩慢的地下水。
第六十八條(生效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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