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近日舉行的江門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常委會委員、法制工委主任余志堅作關于《江門市潭江流域水質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報告,隨后,圍繞焦點問題,人大代表們進行了激烈爭論。
“地下水體”要不要保留?
《江門市潭江流域水質保護條例(草案)》適用范圍規定,“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潭江流域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水質保護”,但草案并沒有關于地下水體保護的相關內容,草案修改稿將“地下水體”有關表述刪除了?! ?/p>
對此,江門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工委主任宋強認為,不應該因草案沒有關于地下水體保護的相關內容,就輕易刪掉“地下水體”有關表述。如果地下水不納入保護范圍,對潭江流域水質保護會存在漏洞。
鐘軍也表示認可,流域水質保護,地下水體保護非常重要?,F在,有些企業因為地面排污監管嚴格,將管子插到地下幾十米深偷排污水,對這種現象,監管難度很大,對水體危害也大,要給予重視。
誰來約談河(段)長?
《江門市潭江流域水質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針對河(段)長責任制,指出需明確江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測河(段)斷面水質,向社會公開河(段)長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同時建立河(段)長約談制度,明確考核手段,督促其整改。約談制度是一大亮點?! ?/p>
對此,江門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凌偉中提出疑問,河(段)長制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授權環保部門來約談市(區)長,夠不夠力?鐘軍進一步建議,是由環保部門來約談,還是市(區)政府來約談,這要明確下來?! ?/p>
限養區內能否改建養殖場?
《江門市潭江流域水質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中提到,“限養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養殖場,逐步控制和削減限養區內的畜禽養殖總量?!保瑢ο摒B區內能否改建養殖場的問題,引發了激烈的爭論?! ?/p>
江門市人大常委會農工委主任王義認為,應該允許改建,原來簡易的養豬場,通過提升技術手段,改善養殖條件,減少了污染量,應該允許改建?! ?/p>
對此,張江然委員也表認可,如果養殖場進行技術改造,消減了污染量,能達標排放,限養區應允許改建。如果該法規一出臺,養殖戶暫沒地方搬遷的話,通過改建,可以給養殖戶一條出路?! ?/p>
而劉夏林委員則提出反對意見:限養區內應禁止改建,設立限養區的目的就是逐步控制和消減限養區內的畜禽養殖總量,不禁止改建,就不能實現控制和消減的目標。對此,一名來自基層的人大代表則提出,該法規一經實施,養殖場要全部搬遷的話,地方政府執行起來面臨很大難度;另外,對養殖戶的賠償,地方財力也將面臨很大的壓力?! ?/p>
農業、商業企業要不要進行環境信用評價?
《江門市潭江流域水質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引入企業信用評價制度是一亮點。修改稿規定,“潭江流域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每年將潭江流域污染物排放總量大、環境風險高、生態環境影響大的相關企業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范圍”,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p>
對此,鐘軍認為,修改稿中所提企業還只局限于工業企業,那么,農業企業、商業企業要不要進行環境信用評價呢?修改稿中也只提到環保部門提供相關扶持政策,政府應統籌建立信用評價使用機制,科技、經信、金融等部門都可以制定相應優惠扶持政策。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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