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土壤環境監測網絡
完善國控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科學設置基礎點位、風險點位、背景點位。構建省級土壤環境質量風險監測網絡,在農產品產地土壤重金屬污染監測網絡的基礎上,以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重點工礦企業及周邊、固廢集中處置場及周邊、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及周邊等區域為重點,設置土壤風險監測點位,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區全覆蓋,定期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監測。
(4)噪聲環境監測網絡
優化完善現有城市區域環境噪聲、城市道路交通噪聲監測點位。
(5)輻射環境監測網絡
深入推進國控點水體和空氣γ輻射環境監測。加強電磁輻射環境質量監測,建設電磁輻射自動監測示范點。在重要農產品基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點區域周邊地區開展土壤放射性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6)生態環境監測網絡
推進無人機航空遙感應用示范項目,結合地面生態監測構建天空地一體化生態環境遙感立體監測網絡,實現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脆弱區和敏感區等大范圍、全天候監測。在生態保護紅線區、重點生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等重點地區,建立生態地面定位觀測站或定位觀測樣地,監測不同生態系統類型物種組成、群落結構、生態系統功能等指標,并定期開展重點地區生態狀況遙感監測與評估。配合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設,強化對生物多樣性、重要濕地、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自然與人文景觀、生態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帶、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等陸域生態保護紅線管控區以及重要河口、特殊保護島嶼、海洋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等海域生態保護紅線管控區的監管。
(7)重點污染源監測網
建立每年動態更新重點污染源名單制。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排放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監測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監測信息及時發布在環保部門的污染源自行監測信息發布平臺。國家重點監控排污單位要建設穩定運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采取隨機抽測的形式,依法開展監督性監測,監督性監測信息分級公開。
2.構建先進的環境預報預警體系。
建設精細化空氣質量綜合預報預警體系,實現分時段、分區域及空氣質素健康指數(AQHI)預報等綜合性預報功能。建設水質、通量與風險監控“三位一體”的全方位動態立體監測預警體系,加強對主要河流、大中型水庫、水源地、源頭區、水源涵養區等的水質監測與預報預警。建設土壤污染監測預警體系,開展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對人體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監測,提升土壤風險評估和預警水平。建設輻射監測預報預警體系,以重大輻射源、核電站周圍區域為重點,開展核輻射安全預警監測。建設生態環境風險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對生態保護紅線區、重要生態功能區、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內人類干擾、破壞生態等活動進行監測、評估與預警。建設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預警體系,完善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排放自動監測與異常報警機制,提高污染物超標排放、在線監測設備運行和重要核設施流出物異常等信息追蹤、捕獲與報警能力。
3.建設一流的環境監測機構。
以省以下環境監測機構垂直管理改革為契機,結合區域布局和工作需求,在“十二五”達標建設基礎上因地制宜優化整合提升各級環境監測機構能力。突出地市級監測機構中堅作用,拓展特征污染物監測能力。夯實區級監測站的基礎監測能力,不斷提高監測人員綜合素質和能力水平。
六、重點工程
“十三五”環境保護規劃重點包括環境質量改善、生態建設、環境能力建設三部分,具體包含水環境建設工程、大氣環境建設工程、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土壤綜合治理、生態環境建設工程、環境監測網絡工程、環境應急、預警控制中心、環境應急體系建設工程等,具體見附件。
七、實施保障
(一) 落實政府主體責任,搭建全社會參與平臺
推行環保規劃實施評估和考核制度,把主要任務和目標納入政績考核和環保責任考核,做好計劃,任務分解,推進各級部門及領導重視,和抓落實。充分認識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切實加強對環境保護規劃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采取強有力措施,大力推進規劃實施,改善區域環境質量。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跟蹤分析和評估考核,充分發揮環保實績考核對于推動規劃實施的作用,對保護環境力度不夠、環境質量惡化、未完成環保目標的地方黨委、政府主要領導進行約談,敦促落實規劃任務措施。充分發揮人大、政協在推動規劃實施中的監督、檢查、指導作用,保障規劃有效實施。
加強資源環境國情和生態價值觀教育,不斷提高公民環境意識。推進綠色消費革命,引導公眾向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轉變。定期發布環境質量、污染源管理、環評審批等環境信息,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網絡舉報平臺和制度,促進公眾監督企業的環境行為,讓每個人成為保護環境的參與者、建設者、監督者。
(二) 加強統籌協調,健全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機制
建立統籌有力、協調得當、運轉高效的環保工作機制。完善環保多部門協商機制,協調解決規劃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在市政府層面定期通報環境質量狀況,定期召開環境形勢分析會。建立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機制,成立市政府主要領導掛帥的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委員會,組織制定重大環境與發展政策,完善部門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重大環境問題,審議重大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及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討論配套環境政策等,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原則、要求貫穿到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促使各部門在制定有關政策和規劃時充分考慮環境因素。建立環境與發展咨詢制度,建立由多學科專家組成的環境與發展咨詢機制,對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規劃實施以及重大開發建設活動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進行充分的研討和咨詢,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使綜合決策做到規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信息發布機制,及時、準確公布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信息,完善公眾意見反饋渠道,推進公眾參與綜合決策。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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