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依法應當公開水環境保護信息而未公開的;
(三)接到對污染水環境行為的舉報或者其他部門移送的水環境違法案件,未依法查處或者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違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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