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船舶,包括各類機動、非機動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截污納管工作,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公共雨水排放管網和污水排放管網,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尚未實現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應當加強雨水排放管網和污水排放管網改造。
第二十一條 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工業功能區等工業集聚區實行污水集中處理。集聚區內工業廢水經過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的,方可排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鼓勵工業廢水明管輸送。
新建工業集聚區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已設立但未實現污水集中處理的工業集聚區,應當制定改造規劃,逐步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實現污水集中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按照城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統籌安排項目和資金,推進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建設,實現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農村生活污水納管集中處理。
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由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規劃、組織建設,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進行運營監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工業污水應當納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排污單位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放的污水應當經過預處理,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方可排入城鎮污水管網。
城鎮污水管網尚未覆蓋的地區,賓館酒店、餐飲、娛樂、車輛維修清洗、洗衣洗浴等行業應當采取措施,實現污水達標排放。
在城鎮污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污單位應當將自建排水設施與城鎮污水管網相銜接;尚未覆蓋地區,鼓勵排污單位自建排水管網,將自建排水設施就近與城鎮污水管網相銜接。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傾倒污水、工業廢渣、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在污水管網覆蓋區域,禁止直接排放未經集中處理的污水。
第二十五條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保障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確保出水水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排放標準。
第三章 生態保護
第二十六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隔離防護設施建設。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邊界應當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明顯的警示標志和必要的護欄圍網等物理隔離設施;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的邊界應當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開通進入保護區的短信提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涂改和擅自移動地理界標、警示標志或者隔離設施。
第二十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資源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要求,核定最小生態下泄流量。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水環境質量和流域水量的變化情況制定生態補水方案。
水資源項目應當執行最小生態下泄流量和生態補水方案的規定,新建、擴建、改建水資源項目應當安裝下泄流量設施。
本條所稱最小生態下泄流量,是指滿足河道基本生態功能安全的最小流量。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域水生態功能的保護和修復,注重水生態安全以及水環境改善,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態,保障水域面積;定期開展水生態健康調查評估,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水生態健康,提高水體自然凈化和修復能力。
第二十九條 除河(航)道疏浚、清淤外,禁止在重點流域干流河道內采砂。禁止采砂的重點流域干流河道,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水行政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域內河(航)道疏浚和清障清淤的監管。實施河(航)道疏竣和清障清淤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下游水體。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劃定禁漁區、規定禁漁期等措施,加強對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魚類資源以及其他水生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維持水生態平衡。
禁止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水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垃圾填埋場和含有貯存液體化學原料、油類的地下工程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規范建設防止滲漏設施、配套設置地下水監測井等水污染防治設施,加強地下水質監測,每季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地下水質監測報告。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地下水環境監測規劃,建設和完善地下水動態監測網絡,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地下水質量綜合評價。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在地面沉降、巖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域開發利用地下水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行政區域內重點流域干流、支流兩岸以及源頭區一定范圍內的森林、林木(茶樹、毛竹等經濟林除外),劃為生態公益林,加強水源涵養。重點流域干流、支流具體范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濕地保護規劃,劃定濕地紅線,建立濕地信息管理系統,組織、協調對濕地資源、濕地利用狀況和濕地生態系統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防止濕地面積減少和生態功能退化。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以及有關生態保護區區域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以資金補償為主,以實物、技術、政策等補償為輔。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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