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浙江省金華市行使地方立法權之后制定的首部實體地方性法規———《金華市水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
據介紹,《條例》共分六章五十條。既對金華市水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政府和部門職責、公眾參與、科學治水等方面的內容作了原則性、方向性、總體性規定,也針對我市水環境保護工作的實際,特別規定了水域管理責任人制度(河長制)、網格化監管和水環境電子監控、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與聯網、聯合執法、水環境信息公開、環境信用、查封與扣押、停止或者限制供水供電、水環境生態補償和流域水質考核獎懲等相關制度,重點強化了飲用水水源、水生態、水生生物多樣性、地下水、生態公益林和濕地、河道等水環境的保護。
“水環境問題往往是‘污染在水中、根子在岸上、關健在人上’。”市治水辦相關負責人說,《條例》正是針對水污染防治這一關鍵點,對現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了補充完善和創設突破。
其中主要包括了五大亮點:一是強化各級各地政府主管責任,規定各級政府對區域內水環境質量負責。二是劃清部門企業公眾責任義務,規定各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條例規定和政府分工履行職責。三是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監管。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要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提高污水收集處理率。四是明確水域管理責任人員責任,規定水環境保護實行水域管理責任人制度,由水域管理責任人牽頭組織開展工作,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綜合治理,并對責任水域水環境質量負責。五是實現法律責任有所創設突破,按照“不重復已有規定”和“從高從嚴從重從快懲處”的原則,對上位法沒有規定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創設新增了排污口未設標志牌等違法行為處罰條款,并詳細規定了環境信用、查封扣押、停水停電等水環境保護懲戒措施。
附:
金華市水環境保護條例
(2016年10月25日金華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
金華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號
《金華市水環境保護條例》已于2016年10月25日經金華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2016年12月1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金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2月22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金華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金華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金華市水環境保護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金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生態保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水環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水庫、水塘、渠道、濕地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水環境保護。
第三條 水環境保護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生態補償、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加大對水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建立健全水環境保護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水環境保護工作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水環境保護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水環境保護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發現水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對嚴重的水環境違法行為,及時通報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做好水環境保護工作:
(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水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統一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和考核評價,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下水環境保護的監測管理,監督、監測、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管理和截污納管指導工作,落實城市黑臭水體的治理;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的監督管理;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水產養殖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五)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指導、協調、服務以及畜禽養殖和屠宰環節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
(六)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生態公益林、濕地的保護和管理;
(七)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城鄉規劃、交通運輸、農業和農村綜合管理、衛生、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旅游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依法履行職責。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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