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嚴格執行畜禽養殖區域和污染物排放總量“雙控制”制度。嚴格執行禁養區、限養區制度,2016年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調整優化養殖業布局,大力發展農牧緊密結合的生態畜牧業,促進養殖業轉型升級。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切實加強畜禽養殖場廢棄物綜合利用、生態消納,加強處理設施的運行監管。以規模化養殖場(小區)為重點,對存欄量1000頭以上的規模化養殖場進行標準化改造,對中等規模養殖場進行設施修復以及資源化利用技術再提升,確保治理設施配備和運行到位。加強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建立死豬保險聯動機制和集中處理機制,確保設施先進、運作機制完善、政策保障到位。扎實推進現代生態循環農業示范創建,建成2個現代生態循環農業整建制推進縣、11個示范區、110個示范主體;全面完成年存欄50頭以上規模畜禽養殖場生態達標驗收,開展生豬年存欄5頭以上散養戶整治,基本實現畜禽養殖排泄物生態消納或達標排放,規模養殖場畜禽排泄物資源化利用率達到98%以上,并落實長效監管機制。(市農業局、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大力發展生態循環農業,積極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加快測土配方施肥技術的推廣應用,引導農民科學施肥,通過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施用有機肥,減少農田化肥氮磷流失。化肥使用量逐年下降。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引導農民使用生物農藥或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切實降低農藥對土壤和水環境的影響。到2017年,化學農藥使用量比2015年減少2%,2018年—2020年,實現農藥使用量零增長。健全化肥、農藥銷售登記備案制度,建立農藥廢棄包裝物和廢棄農膜回收處理體系。(市農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林水局、市質監局等參與)
防治水產養殖污染。協助編制并指導實施縣域現代生態漁業規劃,調整優化水產養殖布局,科學劃定禁養區、限養區,明確水產養殖空間,嚴格控制水庫、湖泊、灘涂和近岸小網箱養殖規模。開展漁場“一打三整治”專項執法行動。持續整治甲魚溫室、開放型水面投飼性網箱、高密度牛蛙和黑魚等養殖。鼓勵各地因地制宜發展池塘循環水、工業化循環水和稻魚共生輪作等循環養殖模式。積極發展生態健康養殖模式。大力推廣配合飼料替代冰凍小魚養殖。對水產養殖中使用違禁投入品、非法添加等行為保持高壓嚴打態勢。繼續做好開放性水域土著魚類和濾食性魚類增殖放流與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工作。支持各地開展水產養殖集中區域水環境檢測和監測。到2017年,開展水產養殖生態化改造及生態養殖技術推廣面積累計達到8.3萬畝以上,普及推廣稻魚共生、稻魚輪作等生態養殖面積累計達到3.5萬畝以上。到2020年,構建生產與生態相協調、安全與高效相結合、管理和服務相同步的現代生態漁業。(市農業局牽頭,市環保局、市林水局、市發改委等參與)
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治理農村生活污水、垃圾為重點,深入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17年,全市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805個。因地制宜選擇經濟實用、維護簡便、循環利用的生活污水治理工藝,科學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規劃。充分發揮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輻射效用,堅持區位條件允許的村莊生活污水優先進污水處理廠。鼓勵人口集聚和有條件區域建設有動力或微動力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力爭到2017年,全市完成1556個建制村的生活污水治理,累計新增受益農戶40萬戶以上,實現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和規劃保留村全覆蓋,農戶受益率達到80%以上。以縣為單位全面推進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第三方運營,提高污水處理設施的收集率、負荷率和達標率。實現農村生活垃圾“戶集、村收、鎮運、縣處理”體系全覆蓋,積極開展農村生活垃圾分質分類處理。(市建委、市環保局、市農辦牽頭,市科委、市衛生計生委、市農業局等參與)
(四)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積極治理船舶污染。加快淘汰老舊落后船舶,鼓勵建造節能環保船舶和改造船上污染物儲存、處理設備。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繼續落實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更新政策,力爭延續內河船型標準化政策。禁止掛槳機船舶進入禁航水域,所有機動船舶要按有關標準配備防污染設備。新投入使用的沿海、內河船舶嚴格按照國家要求執行相關環保標準;其他船舶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港口和碼頭等船舶集中停泊區域,要按有關規范配置船舶含油污水、垃圾的接收存儲設施,建立健全含油污水、垃圾的接收、轉運和處理機制,積極推進政府購買船舶污染物第三方治理服務,做到含油污水、垃圾上岸處理。進一步規范建筑行業泥漿船舶運輸工作,禁止運輸船舶泥漿排入航道。規范拆船行為,禁止沖灘拆解。(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經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環保局、市林水局、市農業局、市質監局等參與)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加強港口與所在地城市設施建設規劃的銜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能力評估,編制完善接收、轉運及處置建設方案。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新機制,加快垃圾和污水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船舶生活垃圾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內河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分別于2017年年底前和2020年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強化船舶港口監測和監管能力建設,完善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監管機制。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加強對船舶防污染設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為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統籌水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完善應急資源儲備和運行維護制度,強化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升危險貨物泄漏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港口碼頭應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劃。(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經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環保局、市農業局、市安全監管局等參與)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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