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礦業延遲披露是否違法?此次污水泄漏事故責任在誰?環保監管為何沒有起到應有作用?紫金礦業和地方政府又有何千絲萬縷聯系?
(記者 汪蘇 15日發自北京)7月3日,紫金礦業所屬的福建省上杭縣紫金山銅礦濕法廠污水池發生污水滲漏事件,部分含銅酸性污水通過地下排水排洪涵洞進入汀江。此次污染事故造成大量魚類死亡,給沿岸漁民帶來嚴重損失。但直到7月13日,紫金礦業才發布公告承認上述事故。而紫金礦業此前已經多次釀成環境污染事故。
紫金礦業延遲披露是否違法?此次污水泄漏事故責任在誰?環保監管為何沒有起到應有作用?紫金礦業和地方政府又有何千絲萬縷聯系?
7月14日晚,由財新傳媒[0.49 1.03%]和第一財經聯手打造的電視節目《財新-首席評論》,邀請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張遠忠、《新世紀》周刊環境科技新聞部主任李虎軍,就這些問題展開討論。
張遠忠表示,按照證券法相關規則,上市公司在發生影響股價的重大信息是應在兩天內披露。紫金礦業此事,一是涉嫌違反證券法,二是涉嫌違反環境法。
李虎軍并認為,此次事件不是如紫金礦業聲稱,由于持續強降雨導致,主因在紫金礦業自身。在設計污水池時,就應考慮到持續強降雨影響,其污水池底墊質量是否過關,也值得追問。
而這并不是紫金礦業的初犯。2006年12月,貴州紫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貞豐縣水銀洞金礦尾礦庫子壩就發生過塌潰事故。今年5月,環境保護部發文嚴厲批評11家存在嚴重環保問題的上市企業,名列榜首的正是紫金礦業。而今年高考之前,汀江已經遭到一次大規模污染,參加高考的學生被告誡不要隨意吃魚,而當地百姓懷疑肇事者是紫金礦業在福建省武平縣的一個尾礦庫。
李虎軍表示,這次的責任應由企業和政府共同承擔。不僅是因為政府在其中信息披露不及時,且因為上杭縣本就是紫金礦業最大的股東,占有其28.96%股權。
李虎軍說,照理說,這樣一個劣跡斑斑的公司,應該被政府部門重點盯防。但上杭縣很多官員就在公司任職或是有股份。
比如,原上杭縣副縣長鄭錦興,2006年8月辭職下海,去紫金礦業做監事。2009年又離開去做了武平縣的副縣長。在離開紫金礦業之前是紫金礦業老總給他受讓了100萬股的股權,大概每股價值9塊多。
“其實環保局把它列為頭號的環保對象,但是其實環保局對它其實也沒有更好的辦法,也沒有更進一步的舉措。”李虎軍表示。
張遠忠,像紫金礦業這樣的問題,更希望有刑法加以配合,“現在我們環境侵權確實賠償算法比較特殊。民事賠償制裁力度相對比較小。”
編輯:全新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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