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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并購新規對水企業境外上市的影響

時間:2006-08-18 14:15

來源:中國水網

評論(

——專訪天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延生律師

  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等六部委修訂《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并于8月8日頒布修訂后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9月8日起施行。法律專家認為,新規定對于水務企業的影響利大于弊。
  8月18日,中國水網電話采訪了天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延生律師,請他談談新規定對水行業企業的具體影響。

新規定規范企業境外上市 對優秀水務企業有利

  孫延生律師介紹,天銀律師事務所曾作為國內一家知名水務企業境內上市的顧問,該企業已成功上市,目前,正在為該企業境外紅籌上市進行準備,一切進展順利,預計2個月后該水務企業即可在新加坡上市。談到新規對水務企業上市的影響,孫律師以該企業為例進行了介紹。他說,該企業去年即開始啟動境外上市程序,之前的行為不受新規定影響,但是之后的行為就要受約束,并且對以后準備境外上市的企業會有影響。總體來講,新規定對于水務企業境外上市是利大于弊。好的一方面是,企業境外上市現在有章可循了,對于優秀企業來說是好事情;對于投機企業和機構來說,加強了對它們的制約,因為它們通常以上市為幌子,做其他事情。但是,新規中有許多事項都需要商務部和證券監管機構等政府部門的審批,這就增加了企業境外上市的時間成本和審批成本。
  新規定的第四章對“特殊目的公司”(俗稱紅籌上市模式)做出了“特殊規定”。規定要求,特殊目的公司設立時必須到商務部申辦核準手續,而且須報送特殊目的公司最終控制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境外上市商業計劃書,之后才能辦理外匯登記。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權并購境內公司時也要經商務部批準,頒發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此外,一旦特殊目的公司完成了境外上市,則境內公司必須在30日內向商務部報告上市情況,并向外匯管理局報告融資收入調回計劃。
  孫律師說,紅籌上市,一般指境內企業實際控制人以個人名義在開曼群島、維京、百慕大等離岸中心設立殼公司,再以境內股權或資產對殼公司增資擴股,并收購境內企業的資產,以境外殼公司名義達到曲線境外上市的目的。之前,紅籌上市只需外匯管理局審批,而此次出臺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規定》新設置了商務部和證監會的前置審批程序。這使企業上市的成本有所增加。

加大境內中介機構的責任

  另據孫律師介紹,新規定加大了中介機構的責任。原來在企業上市問題上,境內中介機構的責任不突出,上市成功與否都是企業自己來承擔。新規中第三十條指出,“外國投資者以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登記的中介機構擔任顧問(以下稱“并購顧問”)。并購顧問應就并購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境外公司的財務狀況以及并購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要求作盡職調查,并出具并購顧問報告,就前述內容逐項發表明確的專業意見。”這就明確了境內中介機構的責任。孫律師說,以前由于沒有硬性的國內政府審批程序,中介機構的工作自由度非常大,但現在已經不那么“自由”了,必須按照部委的規定履行職責。

境外上市地的選擇非常重要

  水務企業如果計劃境外上市,首先就面臨著上市地點的選擇。孫律師強調,境外上市地的選擇非常重要。一定要選好、選對市場,因為現在有的國外市場并不認可水務企業,而象新加坡這樣的地方是中國水務企業比較理想的上市地。另外,還要進行上市成本的核算,上市成本一般占到企業融資額總量的10%-20%,需要慎重考慮。
  孫律師說,目前水務企業境外上市,除了新加坡等地之外,有了新的可選地,那就是韓國。目前,韓國已經對中國企業開放了市場。據介紹,近年來韓國為打造東北亞金融中心,吸引境外企業上市,不斷改革完善各項制度,并且降低企業上市成本:如降低交易所和證券公司的收費等;近日還出資邀請了十幾家企業的老總去韓國進行實地考察。另外,孫律師認為,那里的文化與中國類似,比較熟悉中國國情,也了解中國的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比較容易溝通,能更好的幫助中國企業完成在境外上市計劃。水務企業整體扎堆到一個地方上市,當地的證券市場就會拿它們進行比較,而這些企業在國內的發展歷程和現實狀況是有很多差別的,用同一個形式標準衡量就會造成實質不公平。所以,韓國不失為中國水務企業境外上市的一個好地點。

  孫律師稱新規定有很多值得稱道的地方,如確認了紅籌公司的地位,這是個大突破。為了防止“假外資”回國投資,套用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和待遇,新規定加強了對境內企業通過海外注冊公司反向并購國內企業的監管。規定指出:“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的,應報商務部審批。當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可以說,這份新規對國內企業境外上市管理更具操作性。
  另外,《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五十四條,明確了并購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審查豁免的情況,孫律師認為水務企業可以從其中的“重組虧損企業并保障就業的”和“可以改善環境的”兩項規定入手,申請審查豁免,當然,這都需要專業中介機構提供幫助。

附:孫延生律師簡介

合伙人,證券從業律師,法學碩士。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具有19年法律研究和律師實務經驗。
(中國水網 作者:全新麗)

編輯:全新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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