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交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揚獎勵。
第二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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