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 化糞池、污水檢查井應采用成品或鋼筋混凝土形式,不得采用磚砌。
5.4.4 截流井宜采用槽式、堰式或槽堰結合式。管渠高程允許時應選用槽式,當選用堰式或槽堰結合式時,堰高和堰長應通過水力計算來確定。
5.4.5 截流井溢流水位應在設計洪水位或受納管道設計水位以上,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閘門等防倒灌設施,并保證上游管渠在雨水設計流量下的排水安全。
6 污水處理廠站設計
6.1 一般規定
6.1.1 污水處理廠站的規模應按項目總規??刂撇⒆鞒龇制诮ㄔO的安排,綜合考慮現狀水量和排水系統普及程度,合理確定近期規模:
1 污水處理構筑物的設計流量,應按分期建設的情況分別計算。當污水為自流進入時,應按每期的最高日最高時設計流量計算;當污水為提升進入時,應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組合流量校核管渠配水能力。生物反應池的設計流量,應根據生物反應池類型和曝氣時間確定;曝氣時間較長時,設計流量可酌情減少。
2 調節池后的構筑物設計流量應采用最高日流量。
3 若鎮區內存在合流區,則各構筑物應考慮截流量,并按照雨季規模進行校核。
4 各處理構筑物的個(格)數不應少于 2 個(格),并應按并聯設計。
6.1.2 污水處理工藝應按照實用性、適用性、經濟性和可靠性的原則,因地制宜地選擇適合當地自然條件、技術水平和經濟條件的工藝,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性、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排放標準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和要求,經全面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2 應按環保要求減少臭氣和噪聲對人居環境的影響。
3 應切合實際地確定污水進水水質,應詳細調査測定污水的現狀水質特性、污染物構成,合理分析預測。在水質成分復雜或特殊時,應通過試驗確定污水處理工藝。
4 污水處理廠站分期建設時,宜考慮工藝的連續性,各階段宜采用同一種工藝。
6.1.3 污水處理設施、裝備的制造和安裝形式應滿足便于檢修、巡視、維護的功能要求,并具備相應的污水處理功能。
6.1.4 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設置出水井。出水井應滿足排水通暢、標志明顯、采樣方便、可運維管理的要求。
6.1.5 污水處理廠站內水處理構筑物應有防腐、防滲措施。
6.1.6 未完全雨污分流的建制鎮污水處理廠站應校核提升泵房集水池的最高運行水位,確保最高水位運行時,廠外污水管道溢流口不發生外溢。
6.1.7 污水處理廠站的供電應按二級負荷設計。當難以滿足供電雙回路要求時,應設置備用電源或動力設施,供電電源應滿足《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相關要求。
6.2 工藝技術路線選擇
6.2.1 污水處理廠站應根據排放要求、排放去向、處理規模、基礎條件等選擇技術成熟、穩定達標、運維簡便、運行安全的組合工藝路線。主體工藝應采用生物處理工藝,包括預處理、生物處理、深度處理三個處理階段,各處理階段典型工藝流程見表6.2.1。
6.2.2 針對不同排放標準要求,選擇不同的技術路線如下:
1 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一級B排放標準要求,宜選擇:
預處理+生物處理(A2O、多級A/O、氧化溝、SBR、生化接觸氧化、MBBR)+消毒;
2 針對《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3/ 2796)、《黑龍港及運東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3/ 2797)一般控制區標準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一級A排放標準要求,宜選擇:
(1)預處理+生物處理(A2O、多級A/O、氧化溝、SBR、生化接觸氧化、MBBR)+消毒;
(2)預處理+生物處理(A2O、多級A/O、氧化溝、SBR、生化接觸氧化、MBBR)+混凝沉淀(高效沉淀池、磁混凝)+過濾(活性砂濾池、轉盤濾池)+消毒。
(3)預處理+精細格柵+MBR+消毒。
3 針對《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3/ 2795)一般控制區、《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3/ 2796)和《黑龍港及運東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3/ 2797)重點控制區標準,宜選擇:
(1)預處理+精細格柵+ A2O+MBR+消毒;
(2)預處理+生物處理(A2O、多級A/O、氧化溝、SBR、生化接觸氧化、MBBR)+混凝沉淀(高效沉淀池、磁混凝)+過濾(活性砂濾池、轉盤濾池)+臭氧氧化+消毒。
4 針對《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3/ 2795)重點控制區和核心控制區標準等其他較高標準,可在本條第3款工藝技術路線基礎上,優化生物處理單元設計參數,或增加高級氧化、膜分離、活性炭吸附等深度處理單元,提升污染物去除效率。
6.2.3 污水處理廠站可根據污水處理規模和設備處理能力,生物處理及深度處理段可選擇以上推薦工藝的集成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
6.2.4 采用分散處理模式時,可參考《河北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技術導則(試行)》相關要求選擇污水處理技術。
6.3 總體布置
6.3.1 污水處理廠站總體布置應根據廠內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結合廠址地形、氣候和地質條件,有利于施工、維護和管理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6.3.2 平面布置應盡量緊湊,以減少污水處理廠占地面積和連接管線的長度。
6.3.3 污水和污泥處理構筑物宜根據情況分別集中布置。處理構筑物的間距應緊湊、合理,符合國家現行防火標準的有關規定,并應滿足各構筑物施工、設備安裝和埋設各種管道及養護、維修和管理的要求。
6.3.4 生產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設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應力求合理,并應和處理構筑物保持一定距離。
6.3.5 污水處理廠站的工藝流程、豎向設計應充分結合地形,滿足排水通暢、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等多方面要求。
6.3.6 污水處理廠站附屬建筑物的組成和面積,應根據污水處理廠站的規模、工藝流程、計算機監控系統水平和管理體制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污水處理廠站規模較小,處理設備集成化程度較高時,廠區附屬建筑物應盡量簡化。
6.3.7 廠區布置應盡量節約用地。當廠站用地緊張、環境要求高時,可采用地下或半地下污水處理廠站的建設方式。
6.3.8 污水處理廠站周圍根據現場條件設置圍墻的,其高度不宜小于2.0m。
6.4 預處理
I 格柵
6.4.1 污水處理系統或污水提升泵前,應設置格柵。
6.4.2 格柵柵條間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粗格柵:機械清除時宜為16mm~25mm,人工清除時宜為25mm~40mm;
2 細格柵:宜為1.5mm~10mm;
3 精細格柵:對膜類(MBR)等有特殊要求的處理工藝,宜設置精細格柵,格柵間隙宜為0.2mm~1mm。
6.4.3污水過柵流速宜采用0.6m/s~1.0m/s。
6.4.4處理規模500m3/d及以上的污水處理廠站應設置機械格柵。處理規模小于500m3/d的可采用人工格柵或格網。格柵應設置運渣通道并有柵渣沖洗設施。
6.4.5格柵井宜與污水提升泵集水井合建。
II 沉砂池
6.4.6應綜合項目規模、進水水質、用地、生物工藝等情況選擇沉砂工藝,常用沉砂池型式包括平流式沉砂池、旋流式沉砂池以及曝氣沉砂池,不得用調節池替代沉砂池。
6.4.7沉砂池應設置除砂設施及裝置,宜采用機械方法除砂,并經砂水分離后貯存或外運。
III 調節池
6.4.8污水處理廠站應設置調節池,調節池的容積可根據實際污水量和水質變化及工藝的抗沖擊負荷進行計算和校核,并留有余地。
6.4.9污水處理規模500m3/d及以上的,調節池水力停留時間宜不小于8h;規模小于500m3/d的,調節池水力停留時間宜不小于12h。
6.4.10調節池應設置沖洗、溢流、放空、防止沉淀、排除漂浮物和泡沫等設施。
6.4.11調節池應設攪拌系統,可采用機械攪拌或空氣攪拌。
6.4.12小規模污水處理廠站,調節池宜與格柵井、沉砂池等構筑物合建。
6.4.13調節池應設置人孔、通風管等。
6.4.14調節池宜分兩格,結合進水深度、停留時間、地質、建設成本、運行管理等因素可采取地埋式、半地埋式或地上式的建設方式。
6.5 生物處理
6.5.1 活性污泥法類工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生物反應池的設計,應依據《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4)和《厭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 576)、《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 577)、《氧化溝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 578)執行。
2 生物反應池應充分考慮冬季低水溫對去除碳源污染物、脫氮和除磷的影響,必要時可采取降低負荷、增長泥齡、投加填料、調整厭氧區(池)及缺氧區(池)水力停留時間等措施。
3 用于規模較小的污水處理廠站時,可采用該工藝的模塊化式污水處理設施的形式以代替傳統鋼筋混凝土池,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殼體及隔墻/板宜采用玻璃鋼FRP、碳鋼、不銹鋼等材料。
6.5.2 生物膜法類工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生物膜法處理污水可單獨應用,也可與其他污水處理工藝組合應用。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