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科學合理地確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服務范圍,做到近、遠期結合。運用科學的分析方法測算近、遠期用水量和污水量,合理確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近、遠期規模,既要充分考慮遠期發展和排放標準提高的可能性,保證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可持續發展,又能夠滿足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適當減小工程近期建設規模,避免造成浪費。
5 因地制宜合理確定規劃方案和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應根據鎮區建設現狀、所處的地域特點、環境狀況和當地的管理、技術水平,合理確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及系統布局,合理確定排水體制和污水排放標準,做到既不脫離實際,又滿足環境承載力和近、遠期建制鎮的發展需要。
4.1.5 污水系統專項規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現狀調研分析。對常住人口、建設用地、上位規劃及基礎資料等進行分析。
2 排水體制、水量預測及規模確定。確定排水體制,通過水量預測確定污水處理廠站規模。
3 污水處理模式。通過現狀分析及經濟技術比較確定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模式。
4 污水收集管網規劃。結合鎮區地形地貌、豎向規劃、排水去向、道路交通等因素,確定污水排水分區、污水管道平面布置和高程。
5 污水處理廠站規劃。根據調研情況,合理確定進水水質;確定廠站近、遠期規劃。
6 近期建設規劃。明確近期建設內容,列出分年度項目實施計劃。
4.1.6 污水系統專項規劃的成果應包括:文本、圖集、說明書。
4.2 排水體制
4.2.1 建制鎮應因地制宜、科學確定排水體制,符合下列規定:
1 同一建制鎮的不同地區可采用不同的排水體制。新建區域應實行雨污分流制。
2 具備雨污分流改造條件的區域,現有鎮區、小區、工業企業和單位內部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統應根據排水或污水系統專項規劃制定改造計劃,逐步進行雨污分流改造。
3 目前暫不具備雨污分流條件的區域,近期應按照截流式合流制的技術要求采取源頭減排、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調蓄等綜合措施對合流排水系統進行改造,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合流制溢流污染。
4.3 污水量預測
4.3.1 生活污水處理總量包括居民綜合生活污水量、進入生活污水處理廠的工業污水量以及合理的管網地下水入滲量。居民綜合生活污水量包括居民生活污水量、公共設施污水量、服務業污水量。
4.3.2 綜合生活污水量應根據實地調查數據確定。缺乏實地調查數據時,綜合生活污水量應根據當地采用的相關用水定額,結合建筑物內部給排水設施水平等因素確定,可按當地相關用水定額的70%~90%采用。
4.3.3 居民生活用水定額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資源充沛程度、用水習慣,在現有用水定額的基礎上,結合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給水專項規劃,本著節約用水的原則,綜合分析確定。當缺乏實際用水資料的情況下,建制鎮平均日生活用水定額宜按40-90L/(人·d)選用。
4.3.4 建制鎮中有住宿的小學、中學、敬老院等公共設施的用水量應單獨測算。該部分用水量宜根據實地調查數據確定,在缺乏調查數據時,可按表4.3.1取值。
4.3.5 旅游業、工商業較為發達的建制鎮,應對旅館、飯店等服務業用水量單獨測算。該部分污水量宜根據實地調查數據確定,在缺乏調查數據時,可參考表4.3.2取值。
4.3.6 建制鎮零星企業產生的工業污水排放量應據實核算。
4.3.7 地下水位較高的地區,應考慮合理的管網地下水入滲量,管網地下水入滲率可取10~15%。
4.3.8 建制鎮污水處理規模應按平均日污水量確定,污水管網設計流量應采用最高日最高時污水量。
建制鎮平均日污水量計算公式為:
平均日污水量=[(鎮區常住人口×居民生活用水定額+公共設施用水量+服務業用水量)×(70%~90%)+進入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的工業污水]×(1+地下水入滲率)。
最高日污水量=平均日污水量×日變化系數
最高日最高時污水量=平均日污水量×總變化系數。
4.3.9 綜合生活污水量日變化系數應根據當地供水量變化實測數據計算。當缺乏實際用水資料時,供水的日變化系數宜采用1.3~1.6,規模較小的供水系統宜取較大值。
4.3.10 綜合生活污水量總變化系數可根據當地實際進水量變化資料推算,當缺乏實際調查數據時可按表3.2.3的規定取值。
2、當污水平均日流量大于70L/s時,總變化系數應按現行《鎮(鄉)村排水工程技術規程》(CJJ 124)及《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4)執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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