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污水處理項目或管網項目的建設施工,應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招投標,辦理施工許可證等手續。
7.1.2 施工單位應根據設計圖紙,按照《市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范》(GB/T 50903)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等,并取得相應的審批手續。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發布、第47號修訂)要求,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7.1.3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設計文件及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對必要的工程變更應取得相應的變更手續后方可對工程進行變更施工。
7.1.4 施工單位應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規,應配備相應的設備、器具和標志等,并應根據污水處理工程安全技術特點,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確保工程安全實施。
7.1.5 施工單位應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等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7.1.6 施工過程中應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 50194)等法規、規范。
7.1.7 隱蔽工程的施工過程應留有影像資料。隱蔽工程應在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1.8 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和設備等應符合設計及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產品標準,使用前應按規定進行抽檢和報驗。
7.1.9 施工及驗收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施工規范》(GB 51221)及相關法律法規。
7.1.10 污水處理項目環境保護驗收應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執行。
7.2 工程施工
7.2.1 管徑不大于160mm的戶用管道系統及所有戶內管道施工及驗收可按《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2)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余管道應按《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的有關規定執行。
7.2.2 溝槽或構筑物基坑超過一定深度或鄰近有需要保護的建筑物、管道等,應進行基坑設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進行評審。
7.2.3 一體化預制污水提升泵站施工及驗收,應按照設計文件及《一體化預制泵站工程技術標準》(CJJ/T 285)的有關規定執行。
7.2.4 一體化污水處理裝置安裝時應做好防滲處理,避免污染地下水。
7.2.5 施工過程中工藝設備安裝應符合《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GB 50231)、《風機、壓縮機、泵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75)、《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78)、《輸送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70)的相關規定。
7.2.6 施工過程中電氣自控設備儀表的安裝應符合《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高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4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旋轉電機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70)、《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GB 50150)、《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回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71)、《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54)、《城鎮排水系統電氣與自動化工程技術標準》(CJJ/T 120)、《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 50093)等的相關規定。
7.2.7 構筑物的施工應符合《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41)的相關規定。
7.2.8 污水處理項目或管網應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委托監理。實施監理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并以書面形式訂立監理合同。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活動應執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 50319)的相關規定。
7.3 驗收
7.3.1 建設單位應組織制訂污水處理工程質量驗收計劃,內容應結合建制鎮污水工程特點確定,同時應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7.3.2 工程質量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由施工、監理、勘察、設計、運營管理等相關單位的主要人員及安全、消防、環保等部門相關人員進行現場驗收。
7.3.3 工程質量除應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4)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相關的工程建設文件、勘察設計文件、設備技術文件等文件要求。
7.3.4 工程綜合竣工驗收后,應由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綜合竣工驗收報告,并將有關設計、施工和驗收的文件歸檔。歸檔資料應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整理歸檔規范》(GB/T 50328)和《建筑工程資料管理規程》(JGJ/T 185)的有關規定。
7.4 調試
7.4.1 在整個工程系統調試前,必須進行單體設備的試車及構筑物的通水、試壓試驗,成功后可進入聯機調試。
7.4.2 調試過程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施工規范》(GB 51221)及其他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7.4.3 試運行階段應以培養、馴化污泥為主,切實做好控制、觀察、記錄和分析檢驗工作,對污水處理量、污泥量、藥劑耗量、耗電量、自來水耗量、污水進出水濃度各指標、污泥濃度、溫度、pH等詳細記錄。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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