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項目代碼是項目整個建設周期的唯一身份標識。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公開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以及審批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十一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一)項目建設內容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明確的政府投資投向;
?。ǘ╉椖拷ㄗh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緊迫性、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資金來源等;
?。ㄈ┛尚行匝芯繄蟾娣治龅捻椖康募夹g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用地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加強資金來源論證審查,強化資金閉環管理,未落實資金來源的項目不予批準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得以項目建設名義盲目舉債,涉及舉債融資的項目,要將項目融資方案作為可行性研究論證重點,結合融資結構和項目收益來源,科學制定項目資金平衡方案;
(四)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自治區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ㄎ澹┮勒辗伞⒎ㄒ幒蛧?、自治區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復文件中規定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年。項目批復文件需要延期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項目審批部門申請延期。一件批復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國家及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項目審批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并說明理由。
項目審批部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就項目建設必要性、投資規模與建設標準的合理性、項目資金及用地等主要建設條件落實情況充分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增強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合理性??赡軐κ袌龉礁偁幵斐奢^大影響的,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二條 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是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
采取直接投資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在核定投資概算的同時,原則上報同級財政部門進行財政投資評審,評審結論作為批復投資概算的依據。投資概算已經財政投資評審的項目,可不進行預算控制價和竣工結算評審。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書面報告,重點分析項目概算投資超過估算投資的原因和構成。其中,對未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及有關規范標準進行設計的,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準初步設計,項目單位應按要求對初步設計修改后重新報批;對項目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原可行性研究報告存在內容不完整、建設內容和規模不合理、編制依據不充分、投資估算不準確等明顯缺陷的,項目審批部門應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三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經國務院及有關部門、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相關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指已明確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及規模等的項目,下同),項目單位可直接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經自治區有關部門、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相關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在市縣兩級直接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經各市有關部門、各縣人民政府批準的相關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在縣級直接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
?。ǘ╉椖繉嶋H總投資限定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類擴建、改建項目和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直接編制和報批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應包含項目建設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論證相關內容。
?。ㄈ閼獙ψ匀粸暮?、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直接編制和報批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審批部門應通過建立綠色通道、部門集中會商等方式,提高審批效率。
(四)國家及自治區對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政府可采取投資補助方式、貸款貼息方式對企業投資項目予以支持。項目單位在完成核準或備案程序后,應當編制資金申請報告,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各資金的主管單位審核,資金的主管單位要重點審核資金安排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明確的投向。
第十五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不得授意或者以行政方式,違規將應由財政預算資金出資建設、沒有經營性收益的政府投資項目交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籌資建設,不得將招商引資項目通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違規轉為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項目未履行投資合規程序前實施投資決策,不得通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舉債或者變相融資,不得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蛘叱兄Z償還,不得采取代建方式委托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施建設未落實資金來源的項目,不得新組建以政府性融資功能為主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嚴禁新設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嚴格防范新增政府隱性債務。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對外投融資應當遵循審慎原則,嚴格控制資產負債率,不得脫離實際過度舉債。確認投融資計劃嚴格經過項目收益覆蓋評估論證,不得投資收益不能完全覆蓋融資成本的項目,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投融資效益進行定期績效考核。舉債融資時應主動聲明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所舉債務是企業債務,地方政府不承擔償債責任。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對存量債務應及時合理制定年度償債計劃,落實還款資金來源,嚴格防范債務風險。
國有企業以市場化方式融資建設的項目,無后續資金保障以及因決策失誤難以繼續實施的,應按照“誰舉債、誰負責”的原則,由國有企業自行負責清理處置,政府不承擔償還債務責任。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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