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公告,公開征求《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意見,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切實把有限的資金和資源更多用在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國外貸款按照政府投資資金進行管理。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有關工作機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積極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投資范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加強投資項目風險防控,按要求組織開展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風險評估,切實防范政府投資領域債務風險。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對于政府債務率超過警戒線(300%)或者出現債務風險事件的地區,要合理控制政府投資強度,嚴格防范政府債務風險,除國家和自治區明確要求建設的項目以及應急搶險救災項目外,下一年度不得新開工政府投資項目,確有必要開工建設的項目要報上一級政府同意。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不得通過各類方式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不得超出本級財政承受能力安排項目建設,嚴禁未落實資金來源的項目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確需通過政府舉債的,只能在本級政府債務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舉借,嚴禁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采用特許經營、股權合作、設立政府投資基金等模式支持建設的項目,要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合理分配收益和風險,政府不得承諾固定回報、最低收益、承擔本金損失和回購等;除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不得為其他項目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不得對招商引資項目形成的債務兜底。
上級政府及其部門在工作中應當充分考慮下級政府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除共同事權下級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外,不得變相增加下級支出責任或向下級轉嫁支出責任。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各政府投資資金的主管單位在下達投資計劃時明確資金安排方式,財政主管部門及時撥付資金。
直接投資,是指政府安排財政預算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并由政府有關機構或其指定、委托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法人單位或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組織建設實施的方式。
資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財政預算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后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投資補助,是指政府安排財政預算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予以適當補助的方式。
貸款貼息,是指政府安排財政預算資金對使用銀行貸款的經營性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依托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廣西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等項目管理系統建立完善項目庫,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實行動態調整、滾動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作為本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前,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開展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風險評估,財政部門應該出具書面意見,明確項目資金來源;應按照各級事前績效評估有關規定開展事前績效評估,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評估結果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
第九條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決策實行審批制,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審批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審批部門)審批。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原則上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由項目所屬的同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跨地區的項目,由所涉及地區報請共同的上級審批,或由所涉及地區聯合審批。國家及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和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審批權限和程序,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自治區各級各部門要加大政府投資項目前期經費投入。項目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前期工作,堅持科學嚴謹的論證程序,開展多方案、多維度的論證研究,確保前期工作質量,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和申報材料達到規定的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項目建議書應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功能定位、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擬建地點、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并附相關文件資料。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對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項目建設規模和內容、項目需求分析與產出方案、項目選址與要素保障、建設方案、運營方案、融資方案、財務方案、外部影響和效益等方面開展深入研究分析,明確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項目審批前置手續。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同時進行安全設施設計,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并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用等費用,不重不漏,確保項目建設資金符合實際需求。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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