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節水服務企業開展節水咨詢、設計、檢測、認證、審計、水平衡測試、技術改造、運行管理等服務,提高節水服務市場化、專業化、規范化能力,改善服務質量。
第五十條 水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分類節水指南、制作宣傳片等節水宣傳材料,開展節水型社會、節水型城市建設,推廣節水典型經驗,普及科學的節水理念和方法。
國家機關和學校、醫院、賓館、車站、機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管理者、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節水提示和宣傳標識,加強節水宣傳。
教育部門、學校、幼兒園應當將節水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節水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水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五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供水單位、非居民用水戶、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農村管水組織、城鎮供水協會、排水協會等組織開展節水宣傳教育和培訓等活動,健全節水社會化服務體系。
第五十二條 供水單位、用水戶應當依法使用經檢定合格的水計量設施(含遠傳水計量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水計量設施,不得破壞其準確度。
第五十三條 水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節水工作信息化建設,提升節水信息收集、傳輸、處理和利用的技術水平。
第五十四條 水務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節水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用水量較大的非居民用水戶、特殊用水行業的日常監測和監督管理,對發現的浪費用水行為及時處理;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實行聯合檢查。
第五十五條 水務部門的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履行節水監督檢查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節水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并有權復制;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水務執法人員履行節水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節水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拖延或者謊報情況,不得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十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水務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水務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水務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舉報。對舉報屬實、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五十七條 水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節水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將對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處罰信息等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對嚴重浪費用水的,可以通過媒體曝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供水單位未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供水管網進行巡護、檢查、維修、管理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未與公共供水單位商定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居民生活用水變更為非居民用水未及時向供水單位報告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相應的水價限期補繳水費;逾期不改正的,處應補繳水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農村生活用水免費供水或者實行包費制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每戶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農村生活用水未安裝、使用水計量設施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用水單位未依法取得臨時用水指標擅自用水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非居民用水戶未保障節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浪費用水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務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承擔相關費用,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與供水管網直接連接的;
(二)將再生水、供暖等非飲用水管網與供水管網連接的;
(三)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再生水管網混接的。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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