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工業用水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水的重復利用率應當達到強制性標準。未達到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及時進行技術改造。
本市嚴格限制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項目。對已有的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不再增加用水指標。純凈水生產企業產水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成高純度試劑的單位,應當采用節水型生產技術和工藝,減少水資源的損耗,回收利用生產后的尾水。
現場制售飲用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安裝尾水回收設施,對尾水進行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尾水,并依照本市有關規定向設施所在地衛生健康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服務業用水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節水措施,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循環用水設施。
本市嚴格限制高爾夫球場、高檔洗浴場所等高耗水服務業發展。高爾夫球場、人造滑雪場等高耗水服務業應當充分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
第三十八條 提供洗車服務的用水戶應當建設、使用循環用水設施,并向水務部門報送已建成循環用水設施的登記表;位于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范圍內的,應當使用再生水,并按照要求向水務部門提供再生水供水合同。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消防等公共用水設施非法用水。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消防等公共用水設施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和維護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正常運行,防止水的滲漏、流失;發現浪費用水或者非法用水的,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對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水務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等應當加強內部節水管理,厲行節約,杜絕瓶裝飲用水浪費等現象,帶頭使用節水產品和設備,建設節水型單位。
第四十一條 因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影響正常供水的或者用水量達到日供水能力百分之九十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第四節 非常規水源利用
第四十二條 水務部門應當組織再生水供水單位依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加快再生水管網建設,擴大再生水利用。
水務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范圍和加水設施位置分布。
第四十三條 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用水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使用再生水:
(一)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等行業用水;
(二)冷卻用水、洗滌用水、工藝用水等工業生產用水;
(三)公共區域、住宅小區和單位內部的景觀用水;
(四)降塵、道路清掃、車輛沖洗等其他市政雜用水。
具備再生水利用條件的非居民用水戶,水務部門應當將再生水用量納入其用水指標,同步合理減少其地下水、自來水的用水指標。
第四十四條 鼓勵非居民用水戶收集、循環使用或者回收使用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循環利用率不低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水土保持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鼓勵已建成的工程項目補建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鼓勵農村地區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財政、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等相關資金,支持節水型社會建設、節水技術科研、農業節水技術推廣、工業和服務業節水技術改造、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公共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再生水利用等。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鼓勵合同節水管理的措施,在公共機構、公共建筑、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公共供水管網漏損控制等領域加以引導和推動。
鼓勵和支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節水項目建設和運營,鼓勵金融機構對節水項目給予支持。
第四十七條 本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用水權改革,探索對公共供水管網內符合條件的用水戶明晰用水權,依法進行交易。
第四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先進適用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培育和發展節水產業,充分發揮節水科技創新的支撐作用。
實行水效標識管理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在產品及其包裝物、說明書、網絡商品交易主頁等部位標注或者展示水效標識,對其準確性負責。禁止銷售應當標注而未標注水效標識的產品,禁止偽造、冒用水效標識。
第四十九條 鼓勵節水服務產業發展,支持節水服務企業與用水戶簽訂節水管理合同,提供節水診斷、募集資本、技術改造、運行管理等服務,并可以節水效益分享等方式回收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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