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污泥運輸單位應對運輸全過程監控和管理,嚴禁運輸途中裝卸和中轉,嚴禁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防止污染環境。
(三)運輸污泥的專用車輛,應在污泥處理處置場所內及時清潔,妥善處理清潔產生的污染物,防止二次污染。
(四)收運污泥宜采用“一車一運”的原則,以確保污泥計量準確、泥質穩定。
第十八條 污泥產生單位需轉移污泥出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貯存、填埋、焚燒、資源化利用的,應當制定污泥跨市轉移計劃,并按規定報告污泥移出地的污泥主管部門。移出地的污泥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泥跨市轉移信息通報接收地的污泥主管部門。
污泥跨市轉移計劃包括轉移時間、運輸路線、接收單位基本情況、污泥處理處置方案等信息。
第五章 污泥的處置
第十九條 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優先滿足屬地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產生污泥處置的需求,嚴禁超出處置能力接收污泥。
第二十條 鼓勵處理后滿足相關標準的污泥,經技術經濟比較后進行園林綠化、土地改良、焚燒能源化、資源回收等綜合利用。不具備土地利用和建材利用的區域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衛生填埋處置,但不應將未達到填埋物入場要求的污泥進行填埋。
第二十一條 污泥熱干化過程中,鼓勵利用污泥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熱能源,減少采用一次能源作為熱源;鼓勵與垃圾焚燒、火力發電、水泥窯等相結合的焚燒處置方式,提高污泥的熱能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條 污泥處置單位須遵循的基本規定:
(一)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選擇的處置工藝設備和生產工藝應符合相關要求并經環保驗收合格,污染防治能力滿足生產需要。
(二)配備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污泥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三)從事污泥處理、處置的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需經專業培訓;配備(委托)負責污泥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污泥處置單位應提交污泥處理處置書面報告和污泥環境管理報告書。污泥處理處置書面報告應包括污泥運輸及處置情況、安全及風險情況等;污泥環境管理報告書應包括企業經營狀況、污泥處置管理情況、污染物排放等。對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報告污泥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污泥處理處置各相關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國家相關職業衛生標準和規范,保證從業人員的衛生健康;污泥主管部門應建立污泥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確管控崗位及責任人,統籌協調監督管理,確保污泥安全、妥善處理處置。
發現違規、違法從事污泥處理處置活動的,市(縣)相關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應移交公安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污泥產生運輸處理處置相關單位應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演練,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發生。可能或已造成環境污染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時報告污泥主管部門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污泥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建設和運行的監管,及對污泥處理處置的相關檢測記錄、留存檔案、周期報告等的復核和檢查工作。污泥異地處理、處置的,按照所在地執行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監管。
第二十六條 污泥主管部門建立污泥轉移聯單制度。污泥處理處置相關單位應嚴格執行污泥轉移聯單制度,將轉移聯單等報送污泥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污泥產生單位在轉移污泥前,應當向移出地的污泥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聯單。污泥處理處置相關工作的單位應按要求如實填寫污泥轉移聯單。未按照規定執行污泥轉移聯單制度的,由污泥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規行為,限期改正,依照污泥處理處置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存在弄虛作假、非法轉移、擅自處置等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污泥轉移聯單格式可參照本辦法附件中的廣東省內污泥處理處置轉移聯單。鼓勵由污泥主管部門組織建立污泥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二十七條 污泥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設立舉報熱線電話、信訪信箱等,受理公眾的舉報、投訴,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處理、處置單位應建立規范的污泥管理臺賬制度,詳細記錄污泥產生量、轉移量、處理量、處置量及其副產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情況,鼓勵對污泥進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相關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監控資料保存時間為3個月。
第二十九條 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建立完善的檢測、記錄、存檔和報告制度,根據國家規范、標準的要求對出、入廠泥質及污泥處置副產品進行檢測、跟蹤、記錄并及時報送。檢測記錄由企業自行存檔,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
第三十條 污泥主管部門聯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對污泥處理處置全流程工作的情況進行聯合檢查及執法。
第三十一條 污泥處理處置費按特許經營協議或其他服務協議約定的標準執行;對于采用列入國家鼓勵發展清單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設備的,可由企業按有關規定申請稅收優惠。
第三十二條 污泥處理處置相關單位應定期對從事污泥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歸檔。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污泥是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在污水凈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礫。
污泥處理是對污泥進行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的處理過程,一般包括濃縮脫水、消化、干化、堆肥等。
污泥處置是對處理后污泥的最終消納過程,一般包括焚燒、填埋和資源化利用。
污泥資源化利用是對污泥進行處理后,從廢棄物變為可利用的資源。對處理后污泥中的資源、能源進行利用并處置的過程。
污泥產生單位是指負責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維護及運營的單位。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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