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環境統籌規劃和綜合治理,把農村環境整治支出納入財政預算,逐步建立政府購買服務、專業公司一體化運營機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四十二條 推廣生態循環農業發展模式,引導區域集中養殖,科學控制化肥和農藥使用量,指導農業生產者合理施用,防止農業面源污染。推進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畜禽禁養區;根據當地環境承載能力、污染防治要求和市場需求,科學布局生豬養殖。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空氣質量改善規劃,強化臭氧與顆粒物協同管控,采取措施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加強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協同推進減污降碳,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按照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開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建設,確保生態環境安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對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防止危害公眾健康。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推行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和投放規范,建立城鄉生活垃圾收運體系、回收體系,完善終端處理設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設施,在農村集中居民點規范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集中收集、清運。
第四十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保護項目現場周圍生態環境,采取措施防止因項目施工造成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燥光等對周圍生態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不得損壞周邊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施工單位在施工工地應當實行封閉管理,采用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措施。
施工土方、建筑垃圾、渣土、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方式運送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遺撒。運輸車輛應當配備衛星定位系統并定期檢定、校準,按照規定路線和時間行駛。
第四十八條 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經營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專用煙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應當符合規范要求;
(二)噪聲、振動排放符合規定標準;
(三)配備油煙凈化裝置和油水分離等設施,保證正常運行,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四)將其產生的廚余垃圾交由具備法定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
第四十九條 產生工業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排放的工業噪聲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午間、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在午間、夜間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的證明,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禁止在高考、中考期間考點周圍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的活動。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高壓輸變電設施、通訊及廣播電視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擁有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產生的電場、磁場或者電磁場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防護要求。
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生產、銷售、使用、運輸、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理處置,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定期應急演練。縣級以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核電廠及其他重要核設施周邊的管控范圍并依法管理。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消除和減輕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危害。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評估結果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依法備案,組織應急演練。
企業事業單位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三條 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環境風險較高的領域,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五十四條 鼓勵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負責其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或者實施污染治理。因第三方機構原因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應當依法對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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