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5.3.1 一般原則
本標準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及運行管理要求可作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審核的參考,待相關可行技術指南發布后,從其規定。
對采用相應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或者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排污單位采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要求的污染治理技術的,原則上認為排污單位具有符合國家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對于未采用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已有監測數據;對于國內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術,還應當提供中試數據等說明材料),證明可達到與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相當的處理能力。
對于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排污單位應當加強自行監測、臺賬記錄,評估污染防治技術達標可行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全國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動態更新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
5.3.2 可行技術
排污單位污水處理可行技術參照附錄 A。
5.3.3 運行管理要求
a)宜進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類收集和處理,循環利用,水污染物穩定達到排放標準要求。
b)排污單位應建設足夠能力的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水收集池,確保工業廢水和廠內生活污水全部收集處理。
c)做好排放口管控,正常情況下,廠區內除雨水排放口和廢水外排口外,不得設置其他未納入監管的排放口。
d)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要求運行水污染治理設施并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設施運行正常,處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e)生產設施、廢水收集系統以及廢水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水收集系統或廢水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設施,報告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待檢修完畢后同時投入使用。
f)水污染治理設施應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設備、電氣、自控儀表及構筑物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污染治理設施可靠運行。
g)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需滿足相應廢氣排放標準及管理要求。
h)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按照相關要求收集處理處置,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將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后執行。
5.4 自行監測管理要求
5.4.1 一般原則
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應按照本標準確定的產排污環節、排放口、污染物及許可排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相關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發布后,自行監測方案的制定從其規定。
對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的排污單位,還應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意見完善自行監測要求。有核發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增加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管理要求。
5.4.2 自行監測方案
自行監測方案中應明確排污單位的基本情況、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執行排放標準及其限值、監測頻次、采樣和樣品保存方法、監測分析方法和儀器、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對于采用自動監測的,應填報采用自動監測的污染物指標、自動監測系統聯網情況、自動監測系統的運行維護情況等;對于采用手工監測的,應填報開展手工監測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監測點位、監測方法、監測頻次。
5.4.3 自行監測要求
5.4.3.1 一般原則
排污單位可自行或委托監測機構開展監測工作,并對監測數據進行記錄、整理、統計和分析。排污單位應記錄手工監測期間的工況(包括運行負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
5.4.3.2 廢水監測
生產類排污單位廢水監測點位、指標及最低頻次按照表 12 執行。
5.4.4 采樣和測定方法
5.4.4.1 自動監測
廢水自動監測參照 HJ 353、HJ 354、HJ 355、HJ 356 執行。監測數據與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時,按照 HJ 212 要求實時上傳監測數據。自動連續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時,應開展手工監測,監測數據應及時報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5.4.4.2 手工監測
廢水手工采樣方法的選擇參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 HJ 493、HJ 494、HJ 495 和 HJ 91.1執行。
5.4.4.3 測定方法
廢水污染物的測定按照相應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測定方法標準執行,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4.5 數據記錄要求
監測期間手工監測的記錄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按照 HJ 819 執行。
應同步記錄監測期間的運行工況。
5.4.6 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按照 HJ 819 要求,排污單位應當根據自行監測方案及開展狀況,梳理全過程監測質控要求,建立自行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體系。
5.4.7 自行監測信息公開
排污單位應按照 HJ 819 要求進行自行監測信息公開。
6 服務類排污單位
6.1 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填報要求
6.1.1 一般原則
排污單位應按照本標準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中填報相應信息。有核發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增加需要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內容,并填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與核發系統中“有核發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增加的管理內容”一欄。
6.1.2 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排污單位基本信息包括單位名稱、是否需改正、行業類別、排污許可證管理類別、是否投運及投運日期、經營場所中心經緯度、所在地是否屬于環境敏感區、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文號(備案編號)、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文號、主要污染物總量分配計劃文件文號、化學需氧量總量指標(t/a)、氨氮總量指標(t/a)、其他污染物總量指標(如有)等。
編輯:王媛媛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