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發布關于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公告。全文如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公告
根據《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部令 第48號)、《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17〕40號)、《關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939號)、《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部令 第11號)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環辦環評函〔2020〕9號)等規定,為做好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發證登記管理工作,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施范圍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2019年版名錄”)中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按照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登記管理。
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對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應調整退出的排污單位,不再核發排污許可證。
二、實施時限
納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的行業(附件1),未申領或登記的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2019年版名錄”實施前已按規定申請取得的排污許可證依然有效,排污單位申請變更的,應當按照“2019年版名錄”規定的管理類別執行。
“2019年版名錄”中除上述行業外的其他行業(附件2),應于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
現有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的實施時限內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
三、核發機關及申請程序
1.排污許可證申領
實施范圍內排污單位向所在地的區級生態環境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和生態環境部發布的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規定的許可條件、申報程序、申報材料等規定,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簽署《承諾書》,并向所在地的區級生態環境部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
2.登記管理
實施范圍內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網址: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填報排污登記表,登記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確認填報內容后,系統自動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污單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3.排污許可證變更
實施范圍內排污單位向所在地的區級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應當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和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查閱網址:/xxgk2018/)等規定,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網址: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填報變更事項,提交變更申請,并向所在地的區級生態環境部門提交相關紙質材料。
特此公告。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2月10日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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