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進行集中處理的,執行 GB/T 31962。
4.1.4 出水排入溝渠、池塘等水功能區劃未明確水體的,執行表 1 的規定。其中,規模 500m3/d(不含)-50m3/d(含)的處理設施執行一級標準;規模小于 50m3/d(不含)的處理設施執行二級標準。
4.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本標準。
4.2.2 出水排入溝渠、池塘等水功能區劃未明確水體且按照出水水質滿足 GB 18918-2002 一級 A 排放限值建設的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本標準表 1 的規定。
4.2.3 其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本標準。
4.3 其他規定
農家樂餐飲污水應做預處理,達到GB/T 31962的納管規定和要求并符合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進水水質與水量要求后方可納入處理。
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工藝末端應設置規范化排污口,并按規定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下游配套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含生態氧化塘),且出水通過管道或排污溝渠全部進入下游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的,可將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出水作為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出水進行考核。
5.3 對水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或天津市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4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責任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規定,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5 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按表 2 執行,本標準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排放標準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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