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9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市場監管委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 889-2019),自7月10日起實施。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出水排入溝渠、池塘等水功能區劃未明確水體且按照出水水質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排放限值建設的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其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于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該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技術要求、水污染物監測要求和實施與監督;適用于規模小于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適用于混入工業廢水或畜禽養殖廢水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控制項目包括pH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和動植物油類共7項指標。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 889-2019)一方面嚴控排入功能水體的水質,另一方面放寬排入其他功能區劃未明確水體的要求,同時鼓勵生態處理和尾水利用。
該標準實施后,可降低建設和運營成本,促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運營管理,實現讓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起來的目的,滿足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改善水環境質量的需求,并將進一步推動天津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動美麗鄉村建設進程。
征求意見稿(相關閱讀:趕超北京,天津擬執行全國最嚴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全文如下:
前 言
本標準為全文強制。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控制農村水污染,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流域水環境質量,保護人體健康,加強對天津市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環渤海環保產業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鄧小文、孫猛、魏代艷、趙吉睿、劉佳泓、張驥、劉京偉、曹殿顯、陳小明、魏恩棋、陳魁、王浩、崔家旭、莢秀艷。
本標準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8日批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技術要求、水污染物監測要求和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規模小于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本標準不適用于混入工業廢水或畜禽養殖廢水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11607 漁業水質標準
GB 18918-200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農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指農村居民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等排水。
3.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用于收集處理農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
3.3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4 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4 技術要求
4.1 標準分級
4.1.1 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Ⅲ類(劃定的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Ⅳ類、Ⅴ類功能水體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應符合相應水功能區水環境質量標準限值;出水直接排入 GB 3097海水二類、三類、四類功能海域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應符合 GB 3838 地表水Ⅴ類水環境質量標準限值。
4.1.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回用于農田灌溉的,相關控制指標應執行 GB 5084 規定;回用于漁業的,相關控制指標應執行 GB 11607 規定;回用于景觀環境的,相關控制指標應執行 GB/T 18921 規定;回用于其他用途的,執行國家或天津市相應回用水水質標準。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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