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9日,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通知》,標志著國家有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要求,對指導推動各地加快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突破當前農村污水治理的瓶頸,具有劃時代、里程碑、歷史性的意義。《通知》給出了制定農村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一些基本原則,同時要求各省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原則上于2019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相關鏈接:用劃時代的“標準”,開啟農村污水治理新征途)
幾個月以來,全國各省區響應國家要求,針對各地區自身情況陸續出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文對截止2019年5月8日已發布的所有省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梳理,并將其中與污染指標、排放限值的內容加以提煉,希望給您帶來思考與幫助。
北京
2019年1月7日,北京市制訂并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 1612-2019)。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項目和排放濃度限值,污染物控制項目包括pH值、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8項。針對不同規模、排入水體類別等因素分設不同濃度限值。規模劃分為500m3/d以上、50m3/d-500m3/d、5m3/d-50m3/d、5m3/d以下四檔;排入水體類別劃分為Ⅱ類、Ⅲ類功能水體和其他水體兩類。同時,在管理要求中提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宜因地制宜,優先選用生態處理工藝,鼓勵回用,在重點地區可執行更嚴格的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規模大于 500m3/d(含),水污染物排放執行 DB 11/ 890—2012 表 1 的規定。
2.規模小于 500m3/d(不含),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1 的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1)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類、III 類功能水體執行一級標準。其中,規模在 50m3/d(含)- 500m3/d(不含)執行 A 標準,規模在 5m3/d(含)-50m3/d(不含)執行 B 標準。
(2)出水排入其它水體執行二級標準。其中,規模在 50m3/d(含)- 500m3/d(不含)執行 A 標準,規模在 5m3/d(含)-50m3/d(不含)執行 B 標準。
(3)規模小于 5m3/d(不含)執行三級標準。
二、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2014 年 1 月 1 日(含)后建成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1 的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1)規模大于 500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類、III 類功能水體執行一級標準 A 標準,出水排入其它水體執行二級標準 A 標準。
(2)規模小于 500m3/d(不含),按 4.1.2 要求執行。
2.2014 年 1 月 1 日(不含)前已建成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2 的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1)規模大于 5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類、III 類功能水體,執行一級標準。
(2)規模大于 5m3/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體,執行二級標準。
(3)規模小于 5m3/d(不含)執行三級標準。
河南
2019年2月18日,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完成了河南省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500m3/d以下規模(不含500m3/d)的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混有工業廢水和畜禽養殖廢水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3/d以上規模(含500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可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寬于本標準要求的,自標準批準發布實施后一年起達到本標準要求。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執行本標準要求。
2.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規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等,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
3.規模大于2m3/d(含)的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對應的規定執行。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Ⅱ類水域以及GB3838 Ⅱ、Ⅲ類水域控制斷面周邊的,執行一級標準。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斷面周邊 GB3838 Ⅲ類水域以及排入 GB3838 Ⅳ、Ⅴ類水域控制斷面周邊的,執行二級標準。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斷面周邊 GB3838 Ⅳ、Ⅴ類水域以及排入其他水體的,執行三級標準。
4.規模小于2m3/d(不含)的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執行表1中三級標準。
甘肅
2019年4月15日,甘肅印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適用于甘肅省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500m3/d以下規模(不含500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適用于混有工業和農業廢水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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