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嚴格考核追責。嚴格落實領導干部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城市(縣)人民政府要把黑臭水體治理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其他有關領導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要制定城市黑臭水體治理部門責任清單,把任務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生態環境部門要做好牽頭,會同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工作,對于推諉扯皮、落實不力的,要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問責;參與部門要積極作為,主動承擔分配的任務,確保工作成效。將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情況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結果應用。對在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中責任不落實、推諉扯皮、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的,依紀依法嚴格問責、終身追責。(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委組織部參與)
(三)加大支持力度。加大財政支持,統籌整合相關渠道資金支持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結合實際創新資金投入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投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完善污水處理收費政策,盡快將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調整到位,原則上應補償到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正常運營并合理盈利,加大污水處理費收繳力度,嚴格征收使用管理。強化技術支撐,針對城市黑臭水體治理過程中出現的技術瓶頸問題,引導和組織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加強產學研結合,整合優勢資源開展聯合攻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及時做好技術指導。優化審批流程,結合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對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相關項目支持和推進力度,在嚴格前期決策論證和建設基本程序的同時,對報建審批提供綠色通道。加強信用管理,將從事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運行維護單位及相關從業人員納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紅名單制度并定期通過信用中國(青海)網站向社會公布。(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科技廳、省自然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監督檢查。主動接受國家督察,加強對城市的督促協調指導,扎實做好自查和整改落實工作。按照排查、交辦、核查、約談、專項督察“五步工作法”,每年開展一次省級專項檢查。國家督察反饋和省級檢查發現的問題形成清單,實行“拉條掛賬,逐個銷號”式管理,限期整改并向社會公開,整改不到位的約談相關責任人。定期開展水質監測,對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體開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還原電位(ORP)等4項指標在內的水質監測,指導相關地區每年第二、三季度各對完成治理的黑臭水體開展一次交叉監測。(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五)引導公眾參與。做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信息發布、宣傳報道、輿情引導等工作,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城市黑臭水體問題,保障群眾知情權,提高群眾參與度。采取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充分發揮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作用,面向廣大群眾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工作,引導群眾自覺維護治理成果,不向水體、雨水口違法排污,不向水體丟垃圾,鼓勵群眾監督治理成效、發現問題,形成全民參與治理的氛圍。(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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