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住建廳、生態環境廳印發《青海省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要求,到2019年底,地級以上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得到全面深入鞏固,西寧市、海東市城市建成區無新發黑臭水體。到2020年底,設市城市和州府所在地縣城建成區環境基礎設施短板進一步完善,城市水環境質量顯著提升,實現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目標。
具體詳情如下: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青海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青海省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的通知
青建城〔2019〕1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關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青海省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青海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1月8日
青海省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堅決打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有效改善城市水環境質量,構建和諧宜居的城市水生態,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建城〔2018〕10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四個扎扎實實”重大要求,認真落實省委“一優兩高”戰略部署,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總體要求,聚焦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以改善城市水環境質量為核心,加大防治和治理力度,加快補齊城市環境基礎設施短板,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全面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推動城市水體長制久清,確保到2020年城市建成區無新發黑臭水體,城市水環境和水生態顯著提升,還給老百姓水清岸綠、魚翔淺底的景象,為建設富裕文明和諧美麗新青海貢獻力量。
(二)基本原則
因地制宜,系統治理。結合各地自然環境特點、水體特征、黑臭誘因和前期治理成效,從實際出發,遵循治污規律,統籌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關系,重點抓好源頭污染管控和長效機制落實,整體施策、系統治理。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全面落實河長制、湖長制,強化市縣政府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城市黑臭水體治理體制,密切協作、上下聯動,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發揮公眾監督作用,確保工作順利實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加強指導協調和督促考核。
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堅持治標和治本相結合,既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實現黑臭水體消除目標,又通過加快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長效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導致水體黑臭的相關環境問題。
群眾滿意,成效可靠。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確保黑臭水體治理效果與群眾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贏得群眾滿意。對于黑臭現象反彈、群眾有意見的,經核實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體清單,繼續督促治理。
(三)主要目標。到2019年底,地級以上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果得到全面深入鞏固,西寧市、海東市城市建成區無新發黑臭水體。到2020年底,設市城市和州府所在地縣城建成區環境基礎設施短板進一步完善,城市水環境質量顯著提升,實現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目標。
二、鞏固治理成果,防止新發城市黑臭水體
(一)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系統“提質增效”。以控制污染物進入水體為根本,加大污水收集力度,提高污水處理效率。加強污水管網建設改造和破損修復,全面推進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能力建設,推動城市建成區污水管網全覆蓋,近期難以覆蓋的地區可因地制宜建設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已完成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區域,同步實施排水管道進入地下綜合管廊。科學建設沿河截污管道,所截生活污水納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系統,集中統一處理達標排放。有序實施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全面提升污水處理廠運行水平。城市建成區內未接入污水管網的新建建筑小區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新建城區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要與城市發展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到2020年,西寧市、海東市建成區基本實現生活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其他城市和縣城生活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95%、85%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參與,西寧市、海東市、格爾木市、德令哈市、玉樹市和州政府所在地縣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二)強化工業企業污染控制。城市(縣城)建成區排放污水的工業企業應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并嚴格按證排污。對超標或超總量的排污單位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工業污水要符合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有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應依法依規執行。新建冶金、電鍍、化工、印染、原料藥制造等工業企業(有工業廢水處理資質且出水達到國家標準的原料藥制造企業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屬或難以生化降解廢水以及有關工業企業排放的高鹽廢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組織排查現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工業廢水,評估對出水水質的影響,導致出水不能穩定達標的要限期整改。工業園區應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穩定達標運行,對廢水分類收集、分質處理、應收盡收,禁止偷排漏排行為,入園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工藝要求后,接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三)有效削減溢流污染。科學選擇城市排水體制,降雨量200mm以上的城市(縣城)新區建設原則上實行雨污分流。因地制宜推進老城區雨污分流改造,暫不具備條件的可通過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調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頻次,截留與調蓄的污水應納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系統或進行快速凈化處理后排放。全面推進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錯接改造,穩步推進建筑小區、企事業單位內部雨污水管道混錯接改造。加強城市初期雨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有效減少城市面源污染。綜合采取“滲、滯、蓄、凈、用、排”方式,對城市建成區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圍內的建筑小區、道路、廣場等進行海綿化改造建設,從源頭解決雨污管道混接問題,減少徑流污染,逐步降低污染物入水體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參與)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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