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印發,要求,到2019年底,各設區市和太湖流域縣(市)城市建成區內黑臭水體基本消除,長效管理機制基本建立,城市、縣城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95%、85%。到2020年底,各設區市城市建成區基本無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實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各市、縣(市)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綜合利用或永久性處理處置設施全覆蓋;各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基本實現全覆蓋、全運行。
關于印發江蘇省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8〕106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2月14日
江蘇省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扎實推進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工作,不斷鞏固治理成果,堅決打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蘇發〔2018〕24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號),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會暨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推進會部署要求,把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道路,緊密圍繞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總體要求,全面推進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加快補齊城市環境基礎設施短板,切實改善城市水環境質量,讓人民群眾擁有更多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則。
嚴格標準,系統治理。科學編制黑臭水體治理方案,堅持“一河一策”,做到方案科學、措施全面、成效鞏固。堅持全面系統整治,推動整治工作與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城市雙修”以及污水處理“提質增效”、海綿城市建設等工作有機結合。
因地制宜,統籌推進。按照“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態修復、長效管理”的技術路線,從實際出發,遵循治水規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統籌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關系,重點抓好源頭污染管控。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強化城市政府主體責任,落實多方參與的城市黑臭水體治理體制。以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為抓手,協調好跨區域權責關系。加強部門協調,密切協同聯動,強化指導督促。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鼓勵公眾發揮監督作用。
標本兼治,注重長效。健全城市水體長效管理機制,加快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從根本上解決導致水體黑臭的相關環境問題。堅持質量第一,對完成整治的水體開展效果評估。對于黑臭現象反彈、群眾有意見的,經核實后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體清單,督促繼續治理。
(三)主要目標。
到2019年底,各設區市和太湖流域縣(市)城市建成區內黑臭水體基本消除,長效管理機制基本建立,城市、縣城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95%、85%。到2020年底,各設區市城市建成區基本無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實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各市、縣(市)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綜合利用或永久性處理處置設施全覆蓋;各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基本實現全覆蓋、全運行。
二、高質量推進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工作
(一)全面核查底數。
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號)要求,全面調查摸底,徹底摸清建成區尚未實施治理的黑臭水體數量。核查工作要與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開展的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環境保護專項行動相結合,與中央環保督查“回頭看”群眾舉報線索相結合,與黑臭水體整治效果評估相結合,對評估結果為黑臭的、群眾舉報反映屬實的以及返黑返臭的,均應當列入年度治理計劃并全量上報。要在全面核查黑臭水體底數的基礎上,按照我省高質量發展指標監測評價要求,繪制黑臭水體分布圖,科學編制實施方案,實行掛圖作戰、逐個銷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參與,各設區市、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相關城市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突出控源截污。
深入開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落實國家有關排污口管理要求,對入河湖排污口進行統一編碼和管理。組織開展城市黑臭水體沿岸排污口排查,明確責任主體,逐一登記建檔。通過取締一批、整治一批、規范一批,不斷加大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力度。(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水利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削減合流制溢流污染。加快推進建筑小區、企事業單位內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錯接改造。城市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污分流,老城區積極推進雨污分流改造。對于暫不具備雨污分流改造條件的地區,通過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調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頻次,因地制宜采取快速凈化措施對合流制溢流污染進行處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
強化工業企業污染控制。城市建成區排放污水的工業企業應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并嚴格按證排污。對超標或超總量的排污單位依法依規查處、整治到位。排入環境的工業污水要符合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有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應依法依規執行。新建冶金、電鍍、化工、印染、原料藥制造等工業企業(有工業廢水處理資質且出水達到國家標準的原料藥制造企業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屬或難以生化降解廢水,以及有關工業企業排放的高鹽廢水,一律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組織評估現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工業廢水對設施出水的影響,導致出水不能穩定達標的要限期退出。工業園區應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穩定達標運行,對廢水分類收集、分質處理、應收盡收,禁止偷排漏排行為,入園企業廢水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工藝要求后,接入集中處理設施處理。(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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