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南通印發《南通市化工園區(集中區)整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化工園區(集中區)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化工園區(集中區)整治工作方案》已經2018年7月16日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7月23日
南通市化工園區(集中區)整治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踐行新發展理念,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我市化工產業布局優化、結構升級和污染防治,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沿海化工園區(集中區)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8〕46號)要求,現就組織實施全市化工園區(集中區)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目標和要求
全面樹立創新綠色安全發展導向,全面落實化工產業提質增效轉型升級要求,全面淘汰退出落后低端化工產能,全面整治化工園區(集中區)和企業的環境污染等突出問題,著力調存量、控增量、減總量,調結構、優布局、促規范,抓創新、提門檻、強監管,實現全市化工園區(集中區)、化工生產企業規范有序、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二、整治范圍
全市所有化工園區(集中區)(以下簡稱園區)及所有化工生產企業。
三、整治內容
(一)化工園區。對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化工園區規范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原〔2015〕433號)精神,落實省、市“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方案的要求,提出化工園區的環保、安全等整治標準,逐個排查園區在規劃布局、項目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配套等方面的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列出問題清單,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治理到位。
(二)化工生產企業。按照《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全省化工行業轉型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2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全省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6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全市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的通知》(通政辦發〔2017〕28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三行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辦發〔2017〕164號)等有關規定,對全市化工生產企業現狀進行逐個摸底排查,排查重點主要包括產業準入、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技術質量、經濟效益以及土地使用、項目審批備案、施工許可程序和工商登記等方面,要查清現有化工生產企業的現狀和問題,分別按照關停、轉移、升級、重組提出處置意見和實施方案,并明確推進時間表。
四、整治任務
(一)堅持園區科學發展。落實綠色發展觀念,整合和修訂化工產業準入制度,嚴格落實準入要求。系統梳理園區產業定位和發展方向,2018年8月底前編制完成全市化工產業投資項目導向目錄。科學把握園區功能定位,聚焦主導產業進行錯位發展,形成合理布局、功能協調的園區發展格局。園區依法開展規劃環評及跟蹤評價,相關工作要通過相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園區區域環境影響核查和跟蹤評價。推動園區優化整合,重點圍繞園區內龍頭企業,完善化工產業鏈,加快結構優化調整。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加快化工園區循環化改造,發展循環經濟實現園區可持續發展。
(二)規范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全面實施園區“產業發展、安全環保、公用設施、物流輸送、管理服務”五個一體化建設。園區供水、供電、供熱、工業氣體、公共管廊、污水處理廠、船舶化學品洗艙水接收站、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等公用工程應當統一規劃、建設、管理。園區要進一步完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園區風險預警體系,加強應急緩沖池等配套設施建設。園區廢水應按照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等要求進行排放,經過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接管,不得稀釋排放。污水處理廠要加強管理,規范化運行相關污水治理設施,實現出水穩定達標。
(三)夯實園區管理責任。園區管理機構是園區監管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園區管理機構應建立與工作需要適應的監管執法隊伍,并明確管理體制,加強與管理部門的銜接,督促園區內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要求,按照規定配合有關部門不斷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懲處力度。
(四)依法依規關停搬遷化工生產企業。對不符合有關規劃、區劃要求的,或位于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域內的化工企業,以及無備案、許可、環評、安評、用地等法定手續或手續不全的化工生產企業一律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關停、搬遷。加大低端落后化工生產企業淘汰力度。對“十小”企業以及化工小作坊、黑作坊取締工作進行后評估,尚未徹底取締的依法堅決予以取締,公布已取締企業目錄清單,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推動化工生產企業入園進區。按照《關于加強長江黃金水道環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根據風險可控原則,科學評估現有化工生產企業安全、環保生產條件,加大監管力度,確保符合安全和環保標準,督促距離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且具備條件的化工企業搬離1公里范圍以外,進入合規園區。對1公里范圍以外,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安全和環境風險較低、經評估通過改造能達到安全和環保要求的,要繼續加大監管力度;對1公里范圍以外,不符合相關規劃要求,或者安全和環境風險突出、就地改造仍不能達到安全、環境要求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搬遷改造進入合規園區或者依法關閉退出。
五、整治步驟
(一)部署和排查階段(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進行部署,組織轄區內所有園區、化工生產企業,按照整治標準,逐一排查、逐條對照,排查各園區及化工生產企業存在問題,列出問題清單報市化工園區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相關部門按部門職責分工,逐企逐項審核,相關審核意見于8月3日前報市化工園區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審核后報省審核。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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