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投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在實施項目海綿城市建設工作中,各相關單位及部門應積極開展海綿城市建設所需的資金籌措及使用工作,加強海綿城市建設資金使用管理,確保相應專項建設資金完全用于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中。
第二十二條 自《規定》實行之日起,凡屬于政府投資類建設項目,對尚處于項目可研階段,且投資估算尚未批準的,相關單位及發改部門應核實項目海綿城市建設資金是否納入項目投資估算內,并應對海綿城市建設資金投資估算的合理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自《規定》實行之日起,凡屬于政府投資類建設項目,對尚處于項目初步設計階段,且工程概算尚未批準的,相關單位及造價部門應核實項目海綿城市建設資金是否納入項目概算資金內,并應對海綿城市建設資金工程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對已完成初步設計批復及概算審查的建設項目,且并未包含海綿城市相關建設工程費用的,建設單位應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進行工程概算調整,結合項目可研投資估算審查結論,按程序增加海綿城市建設相應內容及工程費用。
第二十四條 自規定實行之日起,凡屬于政府投資類建設項目,對已完成工程量清單、上限值審查或已完成施工招投標工作,但尚未實質性開工建設項目,應按規定增加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內容,相關單位及投資評審部門可按照項目重大設計變更方式,對工程建設內容、工程費用按程序進行變更處理,對增加的設計工程量及施工工程量予以按規定處理和認定。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范圍的各類建設項目的估算、概算、預算、結算等投資費用調整按照《長沙市政府投資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區縣(市)海綿辦應在年末將下一年度轄區海綿城市建設經費預算報相應財政部門備案,各級財政部門在制定轄區年度財政預算中,應將海綿城市建設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內,并在資金使用、撥付上予以保證。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條 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實行績效考評,對接到全市績效考核體系之中,市海綿辦具體負責組織對全市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和評估。
第二十八條 在《規定》正式實行之日起,市海綿辦負責牽頭制定并實施長沙市海綿城市檢查及評估辦法,將結果對接到相關單位及部門的績效考核體系中。
第二十九條 海綿辦應定期組織對轄區相關單位及部門的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進行檢查和考評,重點對工作職責履行情況、工作執行情況、完成效果等方面進行檢查考評,年度考評結果將作為相關單位及部門年度工作績效考核結論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條 各相關單位及部門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相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政不作為及推諉責任的,由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對非長沙市城市規劃中心城區建設范圍的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規劃城市建設區,其轄區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及相關程序辦理可參照本細則執行。由湖南湘江新區負責審批的項目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及相關程序辦理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于2018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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