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強生態保護補償的評價與考核。切實加強森林、水流、耕地、濕地、大氣等領域的生態監測能力建設,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重要江河湖庫水功能區、跨市州縣流域斷面水量水質重點監控點位布局和自動監測網絡,定期開展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水土流失動態監測,制定完善監測評估指標體系,及時提供動態監測信息。研究建立生態保護補償統計指標體系和信息發布制度,推進生態保護補償信息公開化。加強生態保護補償效益評估,積極培育生態服務價值評估機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建立統一的確權登記系統和權責明確的產權體系。逐步推廣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通過對生態保護補償政策實施前后的對比評價,及時、科學評價生態保護補償政策實施的效果。(牽頭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審計廳、省統計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三、明確各重點領域的主要任務
(九)森林。建立省級公益林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提高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將退耕還林補助到期的生態區位重要的退耕還林地納入省級生態公益林補償范圍。完善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體、以林權權利人管護為補充、社會廣泛參與的公益林管護機制,可將重點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用于購買公共管護服務。優先選擇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從事天然林和生態公益林管護。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要求,合理安排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和碳薪林采伐補助獎勵資金。推動建立林業碳匯交易機制,統一碳匯計量監測體系和標準,鼓勵企業和個人積極參與以增匯為目的的造林和森林經營活動,引導碳匯林業健康、有序、規范發展。(牽頭單位:省林業廳;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水流。在江河源頭區、飲用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態修復治理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監督管理區和重點治理區、大江大河重要蓄滯洪區以及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湖泊,全面開展生態保護補償,適當提高補償標準。加大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籌集力度。(牽頭單位:省水利廳;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南水北調辦,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一)濕地。穩步推進退耕還濕試點,適時擴大試點范圍,參照國家退耕還林補助政策制定退耕還濕補助標準。支持各地統籌相關補償資金,將省級濕地自然保護區納入省級濕地補償范圍。鼓勵各地出臺地方性濕地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與辦法,制定濕地生態保護補償的相關制度,探索建立標準合理、范圍適度的多元化濕地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牽頭單位:省林業廳;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二)耕地。研究制定未污染耕地保護支持政策和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農業補償制度,對耕地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組織或個人給予政策、資金支持,支持提升耕地地力。統籌整合使用相關資金,加大耕地土壤凈化修復財政支持力度,完善財政資金與社會資金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投入保障機制。落實國家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農業補貼政策,探索試點耕地輪作休耕制度,對在重金屬污染區、生態嚴重退化地區實施耕地輪作休耕的農業經營者給予資金補助。擴大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規模,逐步將25度以上陡坡地退出基本農田,爭取納入國家退耕還林還草補助范圍。(牽頭單位:省國土資源廳;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三)大氣。進一步落實和完善《湖北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鄂政辦發〔2015〕89號),每月向社會公開發布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每季度公開發布全省環境空氣質量考核結果,據此實行生態補償和獎懲。(牽頭單位:省環保廳;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四)荒漠。落實沙化、石漠化相關補償政策和項目資金。在集中連片的沙化、石漠化土地和重要生態區開展沙化、石漠化土地封禁保護試點,促進植被自然恢復。加大對沙化、石漠化嚴重區域農業發展的扶持力度,適度發展草食畜牧業,對牲畜舍飼圈養予以扶持補貼,提高當地農民參與荒漠化防治工程的積極性。(牽頭單位:省林業廳;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四、加快推進體制機制創新
(十五)建立健全穩定的投入機制。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完善省以下轉移支付制度,統籌整合現有生態保護資金,綜合考慮不同領域、不同區域生態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異,通過提高均衡性轉移支付系數等方式,逐步增加對重要生態區域的轉移支付。支持生態保護補償領域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完善森林、自然文化遺產等資源收費基金和各類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辦法,積極落實和推進環境保護費改稅,允許相關收入用于開展相關領域生態保護補償。(牽頭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地稅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六)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與精準扶貧的相互促進機制。在生存條件差、生態系統重要、需要保護修復的地區,結合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探索生態脫貧新路子。在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國家和省重大生態工程項目及資金安排上,要按照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要求向貧困地區傾斜,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傾斜。加大以工代賑實施力度,建立完善支持貧困農戶參與重大生態工程建設、獲得勞務報酬的機制。創新補償資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態保護補償和生態保護工程、自然文化資源保護資金,使符合條件的部分貧困人口轉為生態、自然文化資源保護人員。合理制定全省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并向貧困地區傾斜。對在貧困地區開發水電、礦產資源占用集體土地的,試行給原住居民集體股權方式進行補償。(牽頭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辦;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能源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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