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擴大生態產品供給
1.加強城鎮綠地建設。加強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合理劃定城市綠線范圍。發展森林城市、園林城市、森林小鎮。建設綠道綠廊,優化城市綠地布局,使城市森林、綠地、水系、河湖、耕地形成完整的生態網絡。按照居民出行“300米見綠、500米見園”的要求,合理規劃建設各類城市綠地。改造老舊公園,提升公園綠地綜合服務功能。修復被破壞的山體、河流、濕地、植被,增加城市綠地等生態空間。鼓勵發展立體綠化,結合建(構)筑物及市政橋梁等開展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建設,豐富城區綠化的空間結構層次和立體景觀效果,提升城市綠視率。進一步增加城市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和提高城市建成區綠地率,到2020年,全省城市人均公園綠地面積達到12平方米,城市建成區綠地率達到36.5%,90%的省轄市、縣(市)達到省級園林城市(縣城)標準,60%的省轄市、縣(市)達到國家園林城市(縣城)標準,70%以上的省轄市達到國家森林城市標準。
2.加快城鄉生態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體驗地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開發和提供優質的生態教育、游憩休閑、健康養生養老等生態服務產品。加強古樹名木保護,嚴禁移植天然大樹進城。加快發展生態標識系統、綠道網絡、環衛、安全等公共服務設施,精心設計打造以森林、濕地、野生動植物棲息地、花卉苗木為景觀依托的生態體驗精品線路。
3.開展生態文明示范建設。統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試點示范,積極探索不同發展階段、資源環境稟賦、主體功能點位地區生態文明建設模式。開展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生態市、縣、鄉鎮、村,綠色學校、社區創建活動,夯實生態文明建設基礎。到2020年,創建一批國家級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建成15個省級生態縣(市)、300個生態鄉鎮、1500個生態村。
第八章 大力推進治理體系與能力現代化
第一節 完善環境法治體系
1.完善環境法規政策。推進大氣污染防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土壤污染防治等條例立法工作,修訂節約能源、節約用水管理等條例,研究制定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環境監控管理等辦法。
2.強化環境監察執法。全面完成環境監察執法體制改革,完善環境監察、執法監督機制,規范環境監察、執法機構設置,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強化監察、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明確監察、執法機構和人員責任以及盡職免責情形,統一執法尺度,公平執法。全面推進監察執法工作法治化、精細化和信息化。
3.大力加強環境司法。健全行政執法和環境司法銜接機制,完善程序銜接、案件移送、申請強制執行等方面規定,加強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健全環境案件審理制度,推動環境案件集中管轄與審理專業化,研究環境典型案例指導示范制度,強化公民環境訴權等司法保障,細化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程序。
第二節 健全市場機制
1.推行排污權交易制度。完善排污權初始分配、有償使用和排污交易制度,全面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探索推行刷卡排污、指標預算管理與收儲。新建項目污染物排放指標通過有償使用或交易方式取得。
2.深化資源環境價格改革。完善資源環境價格機制,全面反映市場供求、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和修復效益等因素。落實調整污水處理費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政策,提高垃圾處理費收繳率,完善再生水價格機制。研究完善燃煤電廠環保電價政策,加大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行業差別化電價水價等政策實施力度。落實環境保護、生態建設、新能源開發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3.加快環境治理市場主體培育。探索環境治理項目與經營開發項目組合開發模式,健全社會資本投資環境治理回報機制。探索開展區域環境治理一體化、環保“互聯網+”等污染治理與管理模式創新,鼓勵各類投資進入環保市場。廢止各類妨礙形成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制度規定,加強環境治理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市場環境。鼓勵推行環境治理依效付費與環境績效合同服務。
4.建立綠色金融體系。建立綠色評級體系以及公益性環境成本核算和影響評估體系,明確貸款人盡職免責要求和環境保護法律責任。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加大綠色信貸發放力度。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研究設立綠色股票指數和發展相關投資產品。鼓勵銀行和企業發行綠色債券,鼓勵對綠色信貸資產實行證券化。加大風險補償力度,支持開展排污權、收費權、購買服務協議抵押等擔保貸款業務。支持設立市場化運作的各類綠色發展基金。
5.加快建立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合理提高補償標準,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加大對生態敏感和脆弱地區貧困人口的補償力度,將財政轉移支付與生態保護成效掛鉤,探索資金、政策、產業及技術等多元互補方式。擴大補償范圍,逐步實現森林、濕地、水流和耕地等重點領域和生態保護紅線等重點區域全覆蓋。推進流域上游與下游的橫向生態補償。
第三節 落實各市、縣級政府責任
1.落實各級黨委、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推動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全省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生態環境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同志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按照我省《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要求,根據生態環境系統的整體性,加強對所轄區域環境問題的督促、指導和處置。
2.改革生態環境保護體制機制。積極穩妥推進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改革,切實加強對市、縣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環保履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探索建立跨行政區環保機構,建立健全區域、流域聯防聯控和城鄉協同的治理模式。建立完善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3.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建立實物量核算賬戶,建立生態價值評估制度,開展生態資產清查,實行領導干部自然資產離任審計。到2020年,完成省級實物量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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