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等高等級的服務功能和市場投資項目大多集中在廈門島。島外雖然工業、交通發展迅速,但公共服務未能及時跟進,城市核心服務功能培育滯后,目前還沒有形成與廈門島抗衡的新中心區。目前,廈門市機動車已突破百萬輛,島外車輛占比已超過島內,交通擁堵由“點”、“線”向“面”擴散,跨島交通和廈門島交通不堪重負。島外教育、醫療、商業、娛樂、環境、公共交通發展落后于廈門島,對建設惠及廣大人民群眾,具有高度生態文明的社會形成挑戰。
4.生態理念亟待加強
生態文明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全社會參與和全方位的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評價體現在人們對其所處的社會的總體感受和滿意程度,因此,要真正在全社會樹立起生態文明的理念,需全社會共同努力。應加快使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消費觀念向綠色生活、綠色消費方面轉化。同時,生態文明建設不僅需要理念的普及,還需要制度的保障。
第二章 規劃總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遵循人、生態環境、社會和諧發展客觀規律,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和保護自然的理念,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的主要方針。
以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和六個相關配套方案為導向,加強體制機制創新。注重增長方式和消費模式的綠色化發展,推進能源資源的節約高效利用。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合理空間格局、現代產業結構、宜居生態環境,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
發揮廈門市經濟特區的“排頭兵”作用,結合區域資源稟賦實際條件,堅持先行先試和創新探索,以培育生態意識、發展生態經濟、保障生態安全、建設生態社會、完善生態制度為主要任務,動員全社會力量加快實現“百姓富、生態美”的和諧統一新格局,將廈門建設成為具有全球影響力和競爭力的生態文明城市。
二、基本原則
(一)生態優先、協調發展原則
正確處理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關系,毫不動搖地堅持生態優先的基本方針,堅定不移地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戰略位置,將生態文明建設全面貫穿和深刻融入到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實現人口資源環境相均衡、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相統一,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以人為本、民生為先原則
把以人為本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解決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努力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打造美麗、宜居、幸福家園,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熱切期盼,讓人民群眾共享生態文明建設成果。
(三)改革驅動、創新發展原則
深化改革,從體制機制上為生態文明建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戰略基點,以科技創新為支撐,大力推進制度創新、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積極構建完善的創新體系和現代產業體系。
(四)標本兼治、科學施策原則
把轉變發展方式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核心,不斷提升全民生態文明意識,從源頭上解決生態文明建設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經濟、技術等手段,著力破解生態文明建設面臨的突出矛盾與緊迫問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整體推進。
(五)黨政主導、社會參與原則
把生態文明建設提上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實發揮組織領導、規劃引領、資金引導的作用。堅持走群策群力、群防群控的群眾路線。著力強化企業生態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加強環境保護,減少污染排放。倡導公眾積極參與,引導全民共建共享,形成生態文明建設的強大合力。
三、規劃依據
1.《堅定不移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2012年11月8日
2.《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2013年11月12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
4.《關于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工作的意見》(環發〔2013〕121號),2013年10月20日
5.《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2015年4月25日
6.《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通知》(中發〔2015〕25號),2015年9月18日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2016年3月
8.《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設立統一規范的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的意見>及<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福建)實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8月
9.《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2013年9月10日
10.《國務院關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實施生態省戰略加快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2號),2014年4月9日
11.《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2015年4月2日
12.《國務院關于廈門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的批復》(國函〔2016〕35號),2016年2月5日
13.《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2016年5月28日
1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2014年11月27日
15.《關于印發<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管理規程(試行)>、<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縣、市指標(試行)>的通知》(環生態[2016]4號),2016年1月20日
16.《關于印發福建省“十三五”生態省建設專項規劃的通知》(閩政辦〔2016〕44號),2016年4月7日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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