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辦法》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等部門制定印發了《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和《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為開展生態文明建設評價考核提供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張勇就此接受了記者采訪。
記者:請問中央為什么要制定《辦法》,這個《辦法》的出臺有什么重要意義?
張勇:資源環境生態問題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瓶頸制約,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明顯“短板”。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就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作出一系列決策部署,提出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印發了《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發〔2015〕25號),“十三五”規劃《綱要》進一步明確了資源環境約束性目標,增加了很多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環境質量指標。
生態文明建設的成效如何,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大目標任務有沒有實現,老百姓在生態環境改善上有沒有獲得感,需要一把尺子來衡量、來檢驗。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多次對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工作提出明確要求,2016年中央將《辦法》列入了改革工作要點和黨內法規制定計劃,說明這項工作十分重要,也十分緊迫。《辦法》的出臺:
一是有利于完善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等指標的情況反映出來,有利于加快構建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更加全面地衡量發展的質量和效益,特別是發展的綠色化水平。
二是有利于引導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形成正確的政績觀。實行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就是要進一步引導和督促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自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改變“重發展、輕保護”或把發展與保護對立起來的傾向和現象。
三是有利于加快推動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實行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使之成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約束和導向,可加快推動中央決策部署落實和各項政策措施落地,為確保實現2020年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目標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記者:《辦法》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張勇:《辦法》主要是對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進行制度規范,在指標設置上突出人民群眾獲得感,在結果應用上體現嚴的要求,具體來看包括幾個方面:
一是圍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對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的方式、主體、對象、內容、時間及結果應用、組織協調、能力保障等進行制度規范,作出6個方面、共21條具體規定,發揮評價考核“指揮棒”作用,落實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生態文明建設責任。
二是采取評價與考核相結合的方式,考核重在約束、評價重在引導,可以各有側重地推動地方黨委和政府落實生態文明建設重點目標任務。
三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突出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在指標設計中提高了生態環境質量、公眾滿意程度等反映人民群眾獲得感指標的權重,引導地方黨委和政府把綠色惠民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四是強化結果應用,將考核結果作為省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干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體現“獎懲并舉”。
記者: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的基本思路是什么,評價考核工作將如何開展?
張勇:《辦法》規定,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實行黨政同責,采取年度評價和五年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在節能減排、大氣污染防治、最嚴格耕地保護等現有專項考核的基礎上綜合開展。
年度評價按照《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實施,主要評估各地區生態文明建設進展的總體情況,引導各地區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每年開展一次。
五年考核按照《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實施,主要考核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強化省級黨委和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的主體責任,每個五年規劃期結束后開展一次。
記者:國家發改委、國家統計局、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等部門制定了《綠色發展指標體系》、《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您能否能就這兩個體系作一介紹?在設計上主要有哪些考慮?
張勇:綠色發展指標體系、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分別作為年度評價和五年考核的依據。
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包含考核目標體系中的主要目標,增加有關措施性、過程性的指標,包括資源利用、環境治理、環境質量、生態保護、增長質量、綠色生活、公眾滿意程度等7個方面,共56項評價指標,采用綜合指數法測算生成綠色發展指數,衡量地方每年生態文明建設的動態進展,側重于工作引導。同時五年規劃期內年度評價的綜合結果也將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
考核目標體系,以“十三五”規劃《綱要》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目標為主,體現少而精、避免目標泛化,使考核工作更加聚焦。在目標設計上,按照涵蓋重點領域和目標不重復、可分解、有數據支撐的原則,包括資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年度評價結果、公眾滿意程度、生態環境事件等5個方面,共23項考核目標;在目標賦分上,對環境質量等體現人民獲得感的目標賦予較高的分值,對約束性、部署性等目標依據其重要程度,分別賦予相應的分值;在目標得分上,體現“獎罰分明”、“適度偏嚴”,對超額完成目標的地區按照超額比例進行加分,對3項約束性目標未完成的地區考核等級直接確定為不合格。
需要說明的是,現在的綠色發展指標體系、考核目標體系主要是針對“十三五”時期,今后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及生態文明建設進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記者: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實行五年一考核,為什么不采取每年一考核?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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