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 用 水 總 量 小 于 等 于年度 目 標 值 者 , 得 分為 10 分 ; 大 于年度 目 標 值 者 , 不得 分 。
二 、 用水效率控制目標
用 水 效率 控 制 目 標包 括萬元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用 水 量 降幅 指標 、萬元 工業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指標 和 農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數 指標 。 北 方 地 區 用 水 效率 控 制 目 標獎勵 分 值 為 3 分 , 其中 萬元 國 內生產總 值 用 水 量 和 萬元 工業 增 加 值 用 水 量獎勵 分 值 均 為 1.5 分 ;
南 方 地 區 獎勵分 值 為 1 分 , 其中 萬元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用 水 量 和 萬元工業 增 加 值 用 水 量獎勵分 值 均 為 0.5 分 。 具體獎勵標 準 為 :
萬元 國 內 生產總 值 用 水 量 降幅 達 到 目 標 值 , 且 萬元 國 內 生 產總 值 用 水 量 低 于 60 立 方 米 / 萬元 ( 含 60 立 方 米 / 萬元 ), 獎勵 分 值為 北 方 1.5 分 , 南 方 0.5 分 。 萬元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用 水 量 降幅 達 到目 標 值 , 但 萬元 國 內 生產總 值 用 水 量 大 于 60 立 方 米 / 萬元 , 下 降率高 于 目 標下 降率 10% ( 含 10% ) 以 上 的 , 獎勵 分 值 為 北 方 1.5 分 ,南 方 0.5 分 ; 下 降率 高 于 目 標下 降率 5%-10% ( 含 5% ) 的 , 獎勵分 值 為 北 方 1 分 , 南 方 0.3 分 。
萬元 工業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達 到 目 標 值 , 且 萬元 工業 增 加 值用 水 量 低 于 20 立 方 米 / 萬元 ( 含 20 立 方 米 / 萬元 ), 獎勵 分 值 為 北方 1.5 分 , 南 方 0.5 分 。 萬元 工業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達 到 目 標 值 ,但 萬元 工業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高 于 20 立 方 米 / 萬元 , 下 降率 高 于 目 標下 降率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 獎勵 分 值 為 北 方 1.5 分 , 南 方 0.5分 ; 下 降率 高 于 目 標下 降率 5-10% ( 含 5% ) 的 , 獎勵 分 值 為 北 方1 分 , 南 方 0.3 分 。
( 一 ) 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降幅
萬元 國 內 生產總 值 用 水 量指用 水 總 量 與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 以 萬元 計 ) 的 比 值 。 計 算 公 式 為 : 萬元 國 內 生產總 值 用 水 量 ( 立 方 米 / 萬元 ) = 用 水 總 量 ( 立 方 米 )/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 萬元 )。 其中 , 國 內 生 產總 值 按 2015 年 可 比 價 計 。
萬元 國 內 生產總 值 用 水 量 降幅 指 當 年度 萬元 國 內 生產總 值 用水 量 比 2015 年 下 降 的 百 分 比 。
萬元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用 水 量 降幅 達 到 年度 目 標 值 者 , 得 分為 3分 ( 南 方 )/ 4 分 ( 北 方 ); 低 于 目 標 值 者 , 不得 分 。
( 二 ) 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幅
萬元 工業 增 加 值 用 水 量指 工業 用 水 量 與 工業 增 加 值 ( 以 萬元計 ) 的 比 值 。 計 算 公 式 為 : 萬元 工業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 立 方 米 / 萬元 )= 工業 用 水 量 ( 立 方 米 )/ 工業 增 加 值 ( 萬元 )。 其中 , 工業 增 加 值 按2015 年 可 比 價 計 。
萬元 工業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指 當 年度 萬元 工業 增 加 值 用 水 量比 2015 年 下 降 的 百 分 比 。
萬元 工業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達 到 年度 目 標 值 者 , 得 分為 3 分( 南 方 )/ 4 分 ( 北 方 ); 低 于 目 標 值 者 , 不得 分 。
( 三 ) 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
農 田 灌溉 水 有效 利 用 系 數 指 灌 入 田 間 可 被 作 物 吸收 利 用 的水量 與 灌溉系 統 取 用 的 灌 溉 總 水 量 的 比 值 。 計 算 公 式 為 : 農 田 灌 溉水 有效 利 用 系 數 = 灌 入 田 間 可 被 作 物 吸收 利 用 的 水 量 ( 立 方 米 )/灌溉系 統 取 用 的 灌溉 總 水 量 ( 立 方 米 )。
農 田 灌溉 水 有效 利 用 系 數達 到 年度 目 標 值 者 , 得 分為 3 分 ( 南方 )/ 4 分 ( 北 方 ); 低 于 目 標 值 者 , 不得 分 。
三 、 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目標
水 功能 區 限 制 納 污 目 標包括 重 要水 功能 區 水 質達 標 率 指標 和重 要水 功能 區 污染物 總 量 減排 量指標 。 重 要水 功能 區 水 質達 標 率指標 超過 目 標 值 , 且 重 要水 功 能 區 污染物 總 量 比 上一 年 減 少 1-2% ( 含 1% , 不 含 2% ), 水 功能 區 限 制 納 污 目 標獎勵分 值 為 1.5 分( 南 方 )/ 1 分 ( 北 方 ); 重 要水 功 能 區 水 質達 標 率 指標 超過 目 標 值 ,且 重 要水 功能 區 污染物 總 量 比 上一 年 減 少 2% 以 上 ( 含 2% ), 水 功能 區 限 制 納 污 目 標獎勵分 值 為 3 分 ( 南 方 )/ 2 分 ( 北 方 )。
( 一 ) 重要江河湖泊水 功能區 水 質達 標 率
重 要 江河湖泊 水 功能 區 水 質達 標 率 指 水 質 評 價達 標 的水 功能區 數 量 與 全 部 參 與 考核的 水 功能 區 數 量 的 比 值 ( 單位 為 百 分 比 )。
計 算 公 式 為 : 重 要 江河湖 泊 水 功能 區 水 質達 標 率 = ( 達 標 的 水 功能 區 數 量 / 參 與 考核的水 功能 區 數 量 ) ×100% 。
重 要 江河湖泊 水 功能 區 水 質達 標 率達 到 年度 目 標 值 者 , 得 分為 9 分 ( 南 方 )/ 6 分 ( 北 方 ); 低 于 目 標 值 者 , 不得 分 。
( 二 ) 重要水 功能區 污染物 總量 減排 量
重 要水 功能 區 污染物 總 量 減排 量指 重 要水 功能 區 內 主 要 污染物 年 入 河 總 量 較 上 年 減 少 量 。 “ 十三五 ” 期間 選擇 部 分 重 要水 功能區 進 行核 算 , 主 要 污 染物 入 河 總 量 較 上 年度 減 少 的 , 本項 指 標 得分 。重 要水 功 能 區 污染物 總 量 減排 量 較 上 年度 減 少 者 , 得 分為 3分 ( 南 方 )/ 2 分 ( 北 方 ); 不 減 少 者 , 不得 分 。
附件 2
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評分方法
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分值 65 分,評分內容包括制度建設、 措施落實和其他情況, 其中制度建設情況分值 30分,措施落實情況分值 35 分,其他情況作為加分事項和一票否決事項。 具體評分標準見下表。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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