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開展修復工作。賠償義務人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委托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支付。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托修復的,相關部門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后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結合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開展替代修復。
4﹒鼓勵公眾參與。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強化公眾意見反饋處理。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和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成立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明確任務分工,及時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確保試點工作有序推進。領導小組組長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省法院、檢察院以及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司法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委、水利廳、衛生計生委、海洋與漁業局、法制辦、林業局等為成員單位。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廳,負責日常組織、協調和推進工作。
(二)注重協調配合。省環保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并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后評估等業務工作。省法院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審判工作。省檢察院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省財政廳負責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省水利廳負責水功能區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組織實施工作。省衛生計生委、省環保廳負責開展環境健康問題調查研究。
(三)落實經費保障。試點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積極爭取國家發展改革、科技、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資金支持。
(四)加強考核監督。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按月通報進度、按季督查、半年小結、全年考評”要求,建立試點工作考核評估機制,細化、分解各部門在試點中的目標任務,形成嚴考核、硬約束的工作機制。建立聯絡員制度,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采集信息資料,向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及時準確報送工作進展情況。省政府督查部門牽頭負責對各部門試點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查。2016年底和2017年6月底前,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向領導小組報告試點進展情況和試點工作總結。
在開展試點時,應綜合考慮部隊實際需求。一是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施過程中,應建立軍地協調機制,涉及部隊的,及時通報有關情況。二是涉及部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由省軍區牽頭,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妥善處理軍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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