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印發。方案指出,截止到2017年6月底前,針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規定的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重點水功能區和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禁止開發區發生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以及其他造成嚴重影響的環境事件,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
方案全文如下:
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5〕5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作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強化污染者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通過試點示范、案例實踐,到2017年,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形成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社會氛圍,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者形成震懾,初步遏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
——建立政策法規體系。初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和實施機制,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并納入相關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
——完善技術支撐體系。認真落實國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各項制度、標準和規范。推進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業機構建設,盡快形成評估能力。
——開展典型案例實踐。強化部門職責,加強案例分析研究,不斷總結經驗,發揮典型案例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的檢驗校正和示范指導作用。
二、試點主要內容
2017年6月底前,針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規定的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重點水功能區和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禁止開發區發生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以及其他造成嚴重影響的環境事件,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
(一)明確賠償范圍及相關主體。
1﹒賠償范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的費用、應急處置費用、環境監測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鼓勵開展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探索性研究與實踐。
2﹒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3﹒賠償權利人。省政府是江蘇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受省政府委托,省環保廳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組織協調工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礦產、土地、水資源、耕地、森林及濕地、漁業(淡水)資源等損害的索賠工作。
(二)健全規章制度及管理體系。
1﹒細化啟動與磋商程序。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省政府可委托相關部門啟動賠償磋商程序。2016年,研究出臺《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啟動與磋商工作規則》,明確索賠啟動條件、賠償程序、賠償依據、磋商主體、磋商原則、磋商內容等。
2﹒完善訴訟規則。磋商未達成一致的,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探索損害賠償磋商與訴訟程序的銜接規則,2016年,省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需要的訴前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執行監督等制度,結合試點情況,提出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釋建議。相關部門鼓勵、支持、引導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3﹒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對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各級財政對本區域范圍內生態環境損害替代修復給予必要保障。
4﹒建立監督機制。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2016年,省檢察院出臺《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監督管理辦法》,對索賠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予以責任追究。
5﹒推進信息公開。2016年,省環保廳出臺《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辦法》,明確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開展信息公開的程序、方式、內容等。
(三)加強評估機構培育與建設。
1﹒推進司法鑒定評估專業機構建設。2016年,省司法廳研究制定《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評估工作程序》和《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評估機構管理辦法》,保障鑒定評估機構獨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評估,并做好與司法程序的銜接。
2﹒加強鑒定評估專業隊伍建設。組建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專家庫。加強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法律法規、技術方法、標準規范等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業務能力和專業素質。
(四)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實踐。
1﹒開展損害賠償。環保、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在試點期間分別至少完成1起生態環境損害的索賠工作,并做好案例分析研究和經驗總結,提交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工作報告,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提出意見建議。
2﹒開展探索性研究。針對環境健康損害賠償基線確定、環境污染與健康損害因果關系判定、損害數額量化等環境健康損害賠償鑒定關鍵環節,開展探索性研究與實踐,加強技術與標準研究,推動環境健康損害評估管理與技術體系建設。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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